浅析族谱作为证明身份信息的证据认定问题

浅析族谱作为证明身份信息的证据认定问题

ID:21361265

大小:54.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21

浅析族谱作为证明身份信息的证据认定问题_第1页
浅析族谱作为证明身份信息的证据认定问题_第2页
浅析族谱作为证明身份信息的证据认定问题_第3页
浅析族谱作为证明身份信息的证据认定问题_第4页
浅析族谱作为证明身份信息的证据认定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析族谱作为证明身份信息的证据认定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析族谱作为证明身份信息的证据认定问题中国很多基层法院下辖广大农村或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这些地区内的村落很多都有记载家谱、族谱的习俗,并为当地人所流传敬仰。当地人民所产生的侵权赔偿、继承纠纷、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必然涉及当事人有关出生年月、亲属关系等身份信息的证明,家谱或族谱中记载的有关身份信息往往成为案件调解、判决的关键之处。族谱能否作为证明身份信息的证据加以认定,本文将从证据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客观真实性加以阐述。  关键词族谱身份信息证据合法性客观真实性  简介:赵婵娟,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D915:A:1009-0592(2012)05-055-

2、02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2日上午,被告黄贵生与其雇请的人一起拆除被告黄清根的旧房木料。黄大么与黄清根系同村村民,与黄贵生同姓。黄大么在经过黄贵生所拆旧房时,不慎被墙体掉落的砖头砸中头部。黄大么即被家人送入分宜县人民医院治疗,其住院后于2011年2月25日死亡。因两被告黄贵生,黄清根未赔偿黄大么的经济损失,故黄大么之妻李和青、黄大么之子黄外生,黄苟牙诉至法院,要求黄贵生,黄清根两人赔偿死亡赔偿金65975元。黄大么的出生日期涉及死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因此双方当事人对黄大么出生日期的认定出现较大争议。  原告方出示了黄大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

3、登记卡复印件三份,拟证明黄大么系1944年1月1日出生。  被告黄贵生向法院提交了族谱一份,黄宏有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黄大么出生系1937年出生。  法院对黄大么同村三位黄姓村民作了三份询问笔录,拟证明死者黄大么身份证记载年龄有误,族谱上记录的年龄真实可信。  一、对于族谱作为证明身份信息的证据存在分歧  族谱中所记载的个人身份信息究竟能否作为证据加以认定,却见仁见智。  反对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时的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

4、他有关证明认定。”2011年10月29日新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由于身份证、户籍资料为公安机关提供,具有公信力且证明力强,故身份证、户籍是一份重要证据。而族谱是地方流传的一种习惯,并不具有合法性。  赞成者认为,单从证据效力上而言,户籍的证明力更大。但是族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就习惯而言,有些族谱都是按当地风俗以及实际状况来记载的,在一定地区范围内具有权威性和可信性,故族谱具有足够的证明效力。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族谱在一定情况下

5、能够成为证明身份信息的证据加以认定。  二、族谱作为证据合法性的认定  族谱,又称家谱、家乘、祖谱、宗谱等。一种以表谱形式,记载一个以血缘关系为主体的家族世系繁衍和重要人物事迹的特殊图书体裁。中国很多基层法院下辖广大农村或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这些地区内的村落很多都有记载家谱、族谱的习俗,并为当地人所流传敬仰。当地人民所产生的侵权赔偿、继承纠纷、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必然涉及当事人有关出生年月、亲属关系等身份信息的证明,家谱或族谱中记载的有关身份信息往往成为案件调解、判决的关键之处。这样的现象在全国各个地区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并不鲜见。“同祖同族、同根同源、同谱同谍”众

6、多对家谱记载怀有虔诚信仰的民风民俗一旦形成,那家谱记载的信息就会越发严谨、客观、细致,继而对查究个人的身份信息能起到不小的作用。  回到本案,要处理好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实质上要分析并解决好对死者黄大么出生日期的认定,这便引出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族谱作为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二是族谱中记载的出生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其具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族谱主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因此它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种类中的书证。被告方提供族谱以此证明死者黄大么的真实出生年为1937年,族谱与案件事实的

7、关联性自不必说。关键是在庭审中如何认定族谱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明确指出:“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被告方提供的族谱是黄姓家族村落长期流传并定期予以更新记载内容的信息资料,为当地黄姓族人所肯定信服。而记载族谱这一传统习俗并未被法律所禁止,相反广大农村或少数民族地区都有记录族谱传规范族人这一习惯。显然,族谱作为证据具有合法性。  三、族谱中记载信息的客观真实性认定  对族谱证据进行认定时,法院主要采用了高度盖然性证明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