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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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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同步录音录像及职务犯罪非法证据排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本文将围绕《规定》的第七条,阐述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排除非法证据的意义,并提出完善同步录音录像的途径。关键词: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排除;非法证据一、同步录音录像对排除职务犯罪非法证据以及防范刑讯逼供的意义公
2、检法司、国安等部门联合出台《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排除的程序等等,是我国在排除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的立法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职务犯罪的侦查对言辞证据依赖程度很大。尤其是受贿犯罪,在行贿、受贿双方一对一交易的案件中,言辞证据便成了证据之王,没有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口供就难以定案。因此在此类案件的侦查中,也有可能会发生刑讯逼供现象。如2007年,江苏省赣揄县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实施刑讯逼供,致某官员死亡。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同步录音录像对排除职务犯罪非法证据以及防范刑讯逼供有着重要意义。《规定》
3、第七条规定,“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然而,以上措施中诸如提供讯问笔录、提供其他证据、通知证人乃至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等等,在目前的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实践中,对于“排除刑讯逼供嫌疑”都显得比较乏力。(一)仅提供讯问笔录并不能排
4、除刑讯逼供的嫌疑。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中,相对于人民检察院而言,被讯问人处于弱势。假如检察机关存在刑讯逼供,侦查人员也不会将刑讯逼供的情节写在讯问笔录里。也许后期补充侦查的讯问笔录会反映出被讯问人翻供以及被刑讯逼供的情节,但仅仅是言辞上推翻之前供述,缺乏其他证据支持。假如检察机关没有刑讯逼供,被告人为了逃脱罪责而翻供,并污蔑检察机关刑讯逼供,人民法院也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仅凭讯问笔录认定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因此,法庭要求公诉人再提供讯问笔录,如无其他证据支持,并不能达到排除刑讯逼供的嫌疑。(二)证人出庭制度
5、遭遇实施难。证人出庭作证符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一方面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另一方面也保障了被告人的对质权。但目前,由于各方面原因,我国证人出庭率极低(据称还不到1%)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的一大难题。《规定》提到“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出庭作证”,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检察机关的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由两名以上的侦查员在指定的场所或者看守所进行。因此,在讯问场所,除讯问人和被讯问人外,一般不会有其他在场人员。因此,证人出庭作证难,要找讯问时的其他在场人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就更难。至于要求讯问人员出庭作证,不仅会遭遇
6、与证人出庭作证同样的难题,还将面临一些特殊的问题。如作为本案的办案人员,与案件即存在利害关系,即便是曾经实施过刑讯逼供,其是否会到庭作证,承认自己的刑讯逼供行为?因此,证人、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都有待探索完善,这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对于目前遏制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刑讯逼供而言,可谓是远水难解近渴。在排除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的程序中,只有“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最具证明效力。二、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及实施现状(一)我国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建设200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
7、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现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2007年10月1日是全面实施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几年来,该制度实施情况如何,各地状况不一,同时也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1、部分检察机关的设备尚未适应同步录音录像的需要。一些基层院现行的摄录设备配置
8、还能适应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要求。例如,有的摄录设备都是过去作为工作流程见证而使用的固定设备,镜头的设置和角度基本固定,与现在高检院的标准是有一定差距,有的设备使用不久即经常返修,影响正常使用,有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配置不佳致使摄录效果较差[1]。这是同步录音录像不完善的客观原因。2、对同步录音录像认识不足。在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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