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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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将该规则从司法解释上升到法典的高度为标志,对维护法治尊严和保障人权意义重大。但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诸多不完善,如非法实物证据、言词证据等的排除标准,缺乏救济途径等。本文旨在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提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就规则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人权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非法证据排除理论的要旨是:非法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且非具有证明力时,仍要排除这种证据。在国外,非法证据

2、广义上包括违法取得的所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狭义上则是指能够对被告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且是从被告人或与被告人有关人员取得的非法证据,主要有非法自白证据和通过非法搜查、扣押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主要是由狭义上的非法证据中产生的,如人权保障理论、虚伪排除理论以及违法控制论:  (一)人权保障理论5  人权保障理论认为非收集证据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或实体权利,违反保障人权原则,应当排除。该理论是许多国家的共识,笔者认为人权保障理论符合时代的要求,但其理论基础不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3、权利并非一定会因非法证据的收集手段而遭到侵犯,也并非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会因此遭受不利影响。因此人权保障理论不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根据。  (二)虚伪排除理论  虚伪排除认为,非法证据的取得是以威逼利诱等非法手段,但其严重阻碍真相的发现,虚伪成分大,因此应当排除。在国外某些国家,虚伪排除理论是非法自白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因为侦查机关采取威胁、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自白,具有很大的虚伪性。在我国历史上,因刑讯逼供而导致的冤假错案有许多案例,因此在现实中可以证明非法自白具有很大的虚假性。但

4、是该理论也存在不足,因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自白并不一定全部虚伪,其中若包含真实部分,如果以其虚伪性而排除,显然也不合理。  (三)违法控制理论  违法控制理论旨在保障证据收集过程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并非为了排除虚伪和保障人权,换言之,证据收集应保证司法活动的纯洁性。笔者认为,该理论可作为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法理支撑,因为从侦查角度来说,违法控制理论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但是,该理论过于绝对,凡违法收集的证据都应当排除,显然不利于打击犯罪,如某些以轻微违法的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帮助极大。另外,对违法收

5、集证据的行为的控制和处罚,并非只有排除这一方式,还可以对其进行纪律处罚、批评教育或法律制裁。因此该理论过于绝对化。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不明确5  新刑诉法第54条和刑诉解释第59条规定中,“可能”一词是标准模糊,其次,“严重影响”的程度应如何界定?这些法律表述明显带有主观色彩,法官检察官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I使得现实司法中存在非法实物证据无法排除的情形。另外,刑诉法第54条未将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与正常的讯问技巧明确区分开。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过于狭窄

6、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言词证据、物证、书证,且限定于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和以刑讯逼供等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对于其他非法证据,新刑诉法列入排除范围,尤其是大量存在的通过非法窃听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证据。笔者认为如果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不够大,则不能有效抑制非法取证行为。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我国新刑诉法第56、57条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笔者认为该制度存在不合理之处。侦查活动本身具有封闭性和秘密性,根据现行法律侦

7、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并非同一,检察院一般不能随意介入侦查活动,因而不能及时发现取证活动的违法行为,也很难取得侦查机关取证行为是否合法的材料,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负担举证责任,显然不合理。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必要的救济途径5  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权由法院行驶,如在一审中当事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排,而法官不予理会或者拒绝排除,则该非法证据的排除可能性微乎其微,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规定可以通过二审程序进行救济,但缺乏可操作性。从检察院角度来说,如果法院同意排除非法证据,则检察院怎样申诉?我国新刑诉法无明确规

8、定。  三、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意见  (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排除应区别对待  非法言词证据一律排除,包括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实物证据则“原则加例外”,由于实物证据的不可替代性和客观性,以及我国司法现状,笔者认为可以规定为:对违法行为较轻、危害不大对该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又会对案件造成决定性影响的,由司法裁判者进行自由裁量;对轻微的程序性违法例如没有列非法搜查的清单等,没有对任何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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