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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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国际法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与自决权之原则,自决权是国际法中的一项授予未独立民族的特殊权利。自决权的不适当利用,可成为某些主体局部或全部破坏一国统一及领土完整的根据。本文针对国际法上的自决权,通过自决权的含义,自决权的适用,以及与国家主权之关系三个方面,具体分析自决权的均衡运用问题。国际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中包含了一项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内涵可以概括为: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同某一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其他任何政治举措,均属该民族实践自决权之方式。从而概括出一项民族的权利,即自决权。自决权的具体定义尚

2、未最终确定,国际上至今仍有争议,从自决权的含义开始,浅析自决权如何适用,对自决权问题进行探讨。一、自决权的含义(一)狭义从狭义上看,自决权仅指曾经处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的对外独立权。我国有学者认为:“民族自决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采取国际法所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命运,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此学说的提出是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殖民统治普遍存在时提出的。然而随着时间变化,殖民统治已经越发少见,直至现在的国际背景下,狭义说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再则,权利具有普遍性,仅仅适用于受殖民统治的民

3、族不符合国际法的准则。因此现在不采用此种学说。(二)广义广义的自决权,可以理解为世界各民族都有自行独立做出国际政治性决定的权利。这里的主体扩大到了所有民族,符合权利的普遍性,是对狭义说的创新与完善。虽然健全了原来狭义说的范围,但此种学说也是不妥善的,西方大国未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没有对国际上大小民族林立的实际做出考量。广义说赋予各民族争取独立的权利,会造成国际秩序过于松散,无法保证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小失大是不合理的。因此,需要提出一种更为完善的学说。(三)综合说此种说法现在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即承认各民族有自决权,但应

4、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在具体的对待方法上,有几种不同的做法。比如,将民族自决作为一个变动的概念来理解。在一个民族处于外国或其他民族压迫之下时,人民自决权表现为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权实际上仍然是人民自决权,是以一个民族为单位的人民自决。如果一个民族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民族自决权就变成了主权国家的人民自决权。如果一个民族成为多民族国家的一员,该民族就和该国的其他民族作为整体共同享有国际法上的人民自决权。多民族国家形成后,各民族的自决权问题就成了该国宪法问题,各民族的关系就变成了国内法关系。(四)现在的认定民族自决权的认定是指一切处于外国

5、殖民统治或奴役下的民族,以及在一国内受到迫害以至于无法以整体形式存续下去的民族,有权依据国际法所认定的一切合法手段使自己摆脱统治权束缚获得自由的权利;此外,民族自决还包含了民主的因素,即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内,各民族均可在其宪法和国际法的保障下,享有在平等、自由基础上地处理其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可以在这个认定中,总结出两点:第一,自决权是一个针对性的概念。主体是处于殖民统治下,或受到迫害难以存续下去的民族。总结了前几点的学说的主体,确定民族自决中的民族是处于存续问题之中的民族。在一国内部的各民族一般来讲并不能依据国际法来行使民族独立

6、。第二,自治区是一个法定概念。民族的自治权是法律赋予特定民族并生效的一种权利,其享有的权利应得到其他国际主体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其他国家或人民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绝对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必须要在国际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二、自治权的适用(一)适用主体在民族自决权的适用上,首先要考虑适用主体的问题。一些学说将民族自决权理解为对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民族的适用,此观点虽然一定程度上合理,但不乏狭隘,会导致民族分裂的愈演愈烈,可能被企图分裂国家的少数分子非法利用。因此,避免自治权的不当适用,要正确认定何种群体能

7、够享有民族自决权。从而得出两个概念,一个是“民族”,一个是“人民”。人民指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大多数人,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反映了一定政治关系的大多数人。在任何集合体中,个人不能称之为人民。我们能够得出,人民是政治上的概念,特别是在我国,人民是统治阶级而享有一系列政治权利,承担政治义务。政治上的概念与法律上的定义无法相通,因此,将“人民”使用在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中,笔者认为是不适当的。另一方面,民族自决权的翻译方法已从字面上表示,“民族”是自决权的适用主体。且从综合考虑下,“民族”的确是合适的主体,首先,一系列公约中的翻译中,人

8、民的概念在自决权中是无法翻译出来的,只能翻译为民族。其次,人民一词作为政治概念,在政治领域有不确定性,在国际法中不能作为定义出现。因此,民族是适用自决权的主体。但不能无限度地适用,应针对那些不刻意分裂国家的民族,而是在处于亟须独立的状态下的民族拥有自主决定合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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