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大股份公司的会计监察人制度及其启示

日本大股份公司的会计监察人制度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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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大股份公司的会计监察人制度及其启示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上市公司独立审计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上市公司独立审计的监管实效不尽如人意,甚至其自身也麻烦不断。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涉及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案件亦不乏其例。因此,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制度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西方国家证券市场之所以运作良好,乃得益于合理的制度安排。因此,诚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设计,

2、尤其是日本大股份公司的会计监察人制度,对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独立审计制度进行检验并完善。一、会计监察人制度的立法背景日本《关于股份公司监察的商法典特例法》(以下简称《特例法》)对大型股份公司的会计监察人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日本于1974年制订该法后,截至1999年,已先后五次对该法进行修正。《特例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大型股份公司的财务监督,强制大型股份公司设置双重监察人。为此,《特例法》规定,凡资本额在5亿日元以上或最后资产负债表记载的负债总额在200亿日元以上的股份公司为大股份公司。鉴于大股份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交易相对人、从业人员为数众多

3、,其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对社会经济有较大影响,大股份公司除应按《商法典》规定设置监察人(监事)外,还必须设置外部监察人——会计监察人,会计监察人必须是经国家考核注册的会计师或监察法人。会计监察人的设置,使大型股份公司经营者受到监察人(监事)与会计监察人的双重监察。双重监察制度的设立,既可以弥补内部监察之不足,又可以防止公司内部监察人与被监察人相互勾结,是加强对公司监察力度的重要而有效的法律手段。二、会计监察人的选任1、会计监察人的选任。会计监察人由股东全会选任。由于股东全会事实上被董事会控制,为防止董事会操纵会计监察人的选任,从而导致会计监察人形

4、同虚设,《特例法》规定,董事向股东全会提出选任会计监察人的议案时,应经监事会同意。监事会也可以以其决议,请求董事会将会计监察人的聘任作为股东全会的会议内容,或直接提出聘任会计监察人的议案。2、会计监察人的资格。会计监察人应为公认会计师(含外国公认会计师)或监察法人。为确保公认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审计业务,《特例法》对会计监察人的任职资格予以严格限制,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会计监察人:(1)依公认会计师法之规定,不能对大股份公司之会计文件实行监察者。(2)因经营公认会计师或监察法人业务之外的业务,自公司的子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处继续接受报酬者

5、及其配偶。(3)受业务停止处分,且其停止期间未满者。(4)其社员(成员)中有前项所载者或其社员的半数以上为第二项所载者的监察法人。会计监察人的任期,于就任后1年以内最后决算期的定期股东全会闭会时终止。如股东会届时无另外决议,会计监察人视为于该全会上再次当选。董事向股东全会提出不再续聘会计监察人的议案时,亦应经监事会同意。三、会计监察人的解任为保证会计监察人审计的独立性和连续性,《特例法》对公司解聘会计监察人予以一定限制。公司可以依股东全会决议解聘会计监察人,但董事向股东全会提出解聘会计监察人的议案时,应经监事会同意。被解任的会计监察人可以出席股

6、东全会陈述其意见。除被解任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外,被解任的会计监察人可以对公司请求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害。会计监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以监事会的决议将其解聘:(1)违反职务上的义务或怠于履行其职务时。(2)有与会计监察人不相称之劣迹时。(3)因健康原因,发生执行职务障碍,或不胜任其职务时。据此解聘会计监察人后,监事会应将解聘事由向解聘后最初召集的股东全会报告。被解任的会计监察人,可以出席上述股东全会,陈述其意见。会计监察人职位出现空缺时,如股东大会未能及时选任会计监察人,则监事应以其过半数的同意,选任临时执行会计监察人职务者。四、会计监察人的权限

7、及责任为充分发挥会计监察人独立审计之职能,《特例法》赋予会计监察人广泛的执业权限:(1)会计监察人可以随时阅览或誊写公司的会计账簿及文件,或要求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会计报告。(2)会计监察人为执行其职务,必要时可以调查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3)会计监察人为执行其职务,必要时可以要求子公司提供会计报告,或调查子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为加强会计监察人与监事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防止董事滥用职权,《特例法》规定:会计监察人在执行其职务过程中,发现董事在执行职务中有不正当行为或违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实时,应向监事报告;监事为执行其职务,必要时可以

8、请求会计监察人提供监察报告。为促进会计监察人谨慎、勤勉地执业,《特例法》规定了会计监察人失职情形下的审计责任:(1)因会计监察人怠于履行其职责而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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