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社区协商民主的困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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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社区协商民主的困境及对策社区是城市发展与治理的最基本单位,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的实践中,社区协商民主的发展仍面临着许多困境,本文从社区制度、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社区成员参与意识等方面入手,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破解途径。基层协商民主连同其他领域的协商民主内容与形式,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体系。鉴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对于治国理政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被一再强调,有关发展理念逐渐明晰,指导意见也相继出台。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1党的十八届

2、三中全会又做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的表述,进一步对基层协商民主做出了指示,要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涵做出了深刻阐释,为全国开展城乡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提供了针对性指导意见。社区从群众自治组织的这个角度,在实践社区群众自治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有效的推动了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同时,社区中的这些实践已经成为吸纳群众参与公共事务决策,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但是,在社区协商民主实践的过程中,还是遇到了很多困难,而使用什么样的对

3、策来解决社区协商民主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成为了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一、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困境成因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的诸多实践方式在城市社区的成功上演为我们进行下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协商民主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但是由于我国的地域辽阔,且东西部经济差距较大,导致这些有着自身独特优势的基层协商民主实践方式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具有广泛代表性和高度认可性的理性共识,不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和困难。因此在实践中,我国的社区协商民主仍面临着一些困境。(一)社区协商民主的制度规范缺失当前,我国对城市社区居民参与方面的法律法规呈现粗放性、原则性的特点,很少有涉及社区协商民主制度的具体规定,严重影响了进一

4、步发展社区协商民主的实际效果。主要表现为:第一,对居民参与权利的保障不完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居民权利主要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其他的居民参与权利以及居民参与权利的救济途径规定甚少。以社区选举为例,有些地方在选举中存在程序不合法、不透明的现象,但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约束。第二,一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制度供给是居民能有效参与的重要保障,但当赋予居民参与权利的制度过于原则化和抽象化时,在执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城市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不容质疑,但这种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相关法律并没有对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性质

5、、自治领域加以明确解释,这使得社区居委会在开展工作时会显得很杂乱,使社区居民对社区协商民主的实践没有信心。第三,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滞后性。比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都是在社区建设初始阶段制定的,当前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社区治理和在社区推进协商民主的需要,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同时,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居民对参与社区协商民主的积极性。2(二)政府对社区治理的行政干预过多我国的社区治理是在政府强力主导下进行的,因为政府相对于其他组织更具有资源优势、组织优势和效率优势,所消耗的成本相对而言较小。但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我们不应该从公共资源配置的角度而是应该从公民权

6、利实现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也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因此,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与社区居委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应该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但是在现实中,由于政府在推动社区建设的过程里不可避免地担负起了大量社区管理的工作,并将这部分工作下放给基层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来承担,使得社区居委会又履行着很多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例如,治安防范

7、、计划生育、环境整治、外来人口管理等职能,繁重的行政性事务使得居委会根本没有时间去了解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更不用说很好地行使社区自治功能。另外,由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是依靠政府的拨款,结构单一,在这种情况下,居委会只能服从相关政府部门的决定,变成行政组织的“嘴”或“腿”。而这些都会导致城市社区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认同度降低,使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也随之减弱。(三)社区主体参与意识仍不强长久以来,由于政府权力的高度集中,以及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关系严重错位,形成了社区居民被动参与和服从的情形。加之改革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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