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不捕案件释法说理制度的再完善

简论不捕案件释法说理制度的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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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不捕案件释法说理制度的再完善【摘要】释法说理,是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新实践,也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实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新举措。在执法工作中开展充分的释法说理工作,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纠纷,努力实现执法为民的宗旨,对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简论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中对不捕案件的释法说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再完善说理工作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关键词】审查逮捕;不捕;释法说理;问题;对策一、释法说理对批捕工作的重要性释法说理,就是论证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事项适用法律所依据的理由的工作。释法说理的“理”,包括事理、法理、情

2、理。具体内容既包括运用证据规则对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阐述性意见,对事实的推理认定和对法律适用提出的分析性意见,还包括对被监督机关和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作出详细的答复。在作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决定时,要做到观点明确、逻辑严密、有理有据。唯有这样,才能得到社会心理的认同,体现社会普遍正义①。侦查监督部门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在作出决定的同时对案件处理结果,尤其是对不捕案件进行说理,是履行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二、批捕阶段不捕案件释法说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一)释法说理水平参差不齐由于每个办案人的知识水平、业务水平等不同,导致不同的办案人的说理水平也不同。很多情况下,被害

3、方在经历了犯罪行为侵害后,其身心遭受了巨大的摧残,情绪较为激动,行为过于激烈,企盼通过司法途径严惩侵害其权益的犯罪分子,但是当被告知侦监部门并未做出逮捕决定时,心理上难以接受,认为法律于己不公。进而要求检察机关给予说法,最终将矛头指向办案人。对于一些具有多年丰富经验的办案人来说,抚平被害人受伤的心理,从法理、情理、事理上给被害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并不困难。相反,对于工作年限较短,经验尚不丰富、业务水平尚待提高的年轻办案人来说,并非易事。因此,亟需大力改进、提升,进而提高释法说理能力。(二)释法说理的文书不够精准、规范一般情况下,不捕案件在作出决定前都要进行研宄讨论,对疑难复

4、杂案件、有重大影响案件,要通过检委会讨论决定。办案人在制作说理的文书时,应当将研宄讨论的相关情况写在其中,可以增强文书的说服力。同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求法律文书应尽量客观、真实地叙述案件事实。否则,一个空洞的,没有规范、客观、真实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的说理文书,是一个不规范的、不精准的文书,该文书不但不足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且有失检察机关的威信和公信力。(三)尚未形成统一而明确的释法说理机制纵观实践,释法说理工作基本都是由被害一方和公安机关启动,检察机关主动启动的较少。笔者认为,应针对不同诉讼主体,制定不同的说理机制。例如,在对被害人说理时,应当侧重

5、于从法律适用、证据情况、情理方面进行讲述,重心在于对被害人一方受害心理的抚平,让他们从看得见的说理释法中感受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而对侦查机关而言,对其的说理应着力从证据体系出发,侧重于对佐证其提请事实的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客观性进行阐明。对于证据不足,确实难以认定提请事实的案件,在说理的同时可以向其提出补充侦查提纲或者需要补充的证据情况。、努力做好不捕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对不捕案件进行释法说理,不仅能够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增加司法过程中的和谐因素,拉近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的距离,使群众切实感受到为民司法,而且能够使检察权在阳光下稳定运行,增强检察机关执法的社会公信力。笔者

6、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不捕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一)释法说理应重点强调事实、证据和法律适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据。证据是查明和认定事实的基础,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因此,在叙述案件事实时,要做到叙事寓理,特别是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应逐一分析、认定,对是否支持当事人的意见,应根据事理进行论述并作出明确的表态,对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应逐一阐明认定的理由,列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及所参照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说明适用及参照适用的理由。(二)说理方式应将口头与书面相结合在实践中我们要注重说理文书只说明结果,而不对其进行分析论

7、证的问题,要努力做到使当事人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释法说理的论理性应贯穿于整个法律文书。首先,将检察法律文书作为释法说理的重点载体,对于不适宜具体展开释法说理的格式化的法律文书,可增设释法说理内容的附页。其次,将口头释法说理作为书面释法说理的有力补充,充分发挥口头释法说理的灵活性与现场亲和性②。再次,说理应当繁简得当,要把握法律文书写作的主次,要因案件而异,因事实而异,应针对焦点问题、重点问题进行分析,从法理、情理、事理的角度做好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说理。最后,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群众高度关注的案件,应坚持执法为民的原则,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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