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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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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快建立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无论在形式与内容上都处于初级和探索阶段。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应贯穿保险经营的全过程。面对保险会计信息的特殊性、多样性与多层次性,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完整的保险会计核算体系是我国保险业发展中十分紧迫的任务。要制定和完善全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信息标准,构建开放型的中国保险业信息网以及完善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从而及时披露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1、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保险信息发布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保险客户很难了解到较为详细的保险信息
2、。而且,保险机构的资产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缺乏必要的透明度。投保人购买保险,其目的是购买风险的安全保障,即保险公司现在和未来能提供风险保障的能力,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基础是保险公司的信用由于投保人缺乏专门知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不可能作全面了解。而保险公司由于其信用的连续性和保持流量的特点,使其风险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因此应形成一种市场机制,要求保险公司对市场披露其全面的经营信息由专业人士对其经营状况、财务质量、风险管理、发展前途等作出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公之于众,让公众了解其真实情况并对是否投保作出正确选择。如果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
3、透明度不够,投保人和潜在的消费群体就缺乏选择依据,2、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不足有些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过于简单,与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年报公布的规范要求相比,相去甚远。例如投资类寿险产品,从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和内容看,该产品多采取报纸披露的方式,内容为其投资收益情况,时间按月或季进行,形式单一。特别是客户所关心的投资方式、投资渠道、投资人情况等许多方面都避而不谈,或轻描淡写不够全面和详细,极易产生误导作用。加之目前的外部审计制度不够健全,保险机构报表、数据等信息资料的公允性和真实性缺乏有效的监督认证机制。3、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及时投资连结
4、保险产品面市四个月后,中国保监会就下发了《投资连接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每月至少评估一次投资账户中的单位价值,并向保单持有人公布”;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作信息公告”。实际中第十条已经在执行,即每月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媒体公布一次投资单位价格。但第二十一条在执行中就打了折扣。信息披露时间不及时对信息使用者就失去了意义。4、信息披露的方式不规范几年前,有保险公司对外宣称其投资类险种首季度的投资回报率达%.这条消息一公布,立即在各大媒体、新闻网站得到广泛的报道、宣传。这个投资回报率是以
5、年利率形式公布的。其实,这一利率仅是8月8日至9月30日这53天的结算利率,并不代表今后投资收益的发展走势。信息披露的不规范,不仅会增加客户对产品不切实际的高回报率的追求相应增加客户的投资风险,而且也会给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及经营埋下风险隐患。从长远来看,如果对信息披露不及时加以规范和约束,则会影响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1、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应遵循的原则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是指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所公开的信息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实真相或发展趋势,并且经得起会计准则的检验。要先经过独立的精算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
6、并出具书面报告后方可予以公布,以保证信息的客观性。充分性原则。充分披露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信息披露的内容要充分,在设计和编制会计报表时,必须正确提供保险公司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使信息使用者能全面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信息披露的形式也要充分。不仅对内发布信息,而且恰当地向外部发布信息,信息披露的形式要多样化,要充分利用便捷的信息平台,并且注意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容易接受的方式来披露相关信息。及时性原则。保险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当事人对于既成事实的信息,以及对保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可比性原则。在保险行业内要尽可能实行统一保
7、险信息披露制度,使各家保险公司的状况可以作横向比较,可以更好地满足监管部门、被保险人、社会公众等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2、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财务信息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补充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会计信息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信息报告体系。在这其中不仅要看到一般的会计信息,更要关注保险会计特殊信息的披露。如对信息的敏感度进行有效披露;保险公司会计政策应在报表附注中加强披露,例如各种准备金估计基础与精算假设、资产计价方法、成本分摊原则等;披露保单持有人利益与股东利益;披露经验调整与假设变化等。风险与风险管理信息2000年11月,证监会一
8、连出台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其中第3号和第4号分别是《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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