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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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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推进村民自治
2、第1内容显示中 ●广大村民依法维护自身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农村广大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村民自治历经13年的发展,情况到底如何?最近,笔者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四川省内4个区县、7个乡镇、12个村、163个农户、30名乡村干部进行了问卷式调查。村民自治的现状据调查统计,在受访者中,知道村委会组织法的占76.4%;知道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是指导关系的占64.3%;有87.5%的选民重视并积极参加对
3、本村村、组干部的选举;有62.5%的选民知道村民小组长是由小组会推荐;占68.9%的村、组都进行了村务公开或部分公开;有75%的选民知道村民选举委员会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有64.3%的选民认为村委会选举公正、公平;95%的村每年都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有93%的村有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有12.5%的人回答他们村宗族观念重,势力也大;有57.1%的人对现行的民主政治制度比较满意。与此同时,占52.9%的人未专门学习过村委会组织法;有75%的人认为村组务应公开而未公开或部分未公开;有90.3%的人认为乡统筹、村提留费的收缴及使用、宅
4、基地的使用方案及村规民约的制定等等,该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讨论;有60.6%的人认为村规民约不起作用;还有46.7%的人不信任他们的村委会;有41.2%的人觉得他们村经济发展慢,村干部待遇也偏低;有63.63%的人认为现行条件不利于他们实行村民自治;有40%的人认为在现行条件下村委会不能履行好职责;有68.3%的人认为现在实际上是以乡镇管理为主。从以上情况看,目前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已取得了明显实效,广大村民依法维护自身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村民自治在促进农村社会主义
5、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在村民自治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广大村民自治意识还不够强,对村委会的法定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他们中不少人尚不清楚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村委会行政化趋势较为明显。一些乡镇干部对村委会组织法一知半解,甚至认为村委会是乡镇的下属机构,这就难免因不知而导致出现一些违法行为了。村民自治中重民主选举,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弱化民主监督的现象还客观存在。一些村民对村委会有意见,重点是对村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上的不民主、不透明而不满意,从而导致农村工作矛盾多、困难多,个别地方村民和村委
6、会对立情绪大。村委会与乡镇的关系没有真正理顺。一些地方在村委会选举中,乡镇与村民的意志没有达到统一,多数情况下村委会实际上变成了乡镇的下属机构,他们的主要工作不是进行村务管理,而是要完成乡镇的税费收取任务,村委会的职能发生了错位,难以维护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客观条件的制约影响了村委会履行职责。如经济基础较差,村民文化和道德水平还不够高、传统观念落后等。同时,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既要组织经济发展又要维护治安和协助乡镇工作,其职能达11项之多,但其履职手段十分有限,加之村民经济十分脆弱,造成事实上难有作为。村干部工作量大,待遇偏低。村干部
7、们的工作量一般不亚于乡镇工作人员,可按现在的规定他们的年薪一般仅在3000元以内,且不能完全按时兑现,从而容易诱发一些不廉洁行为。村委会存在信用危机。客观条件使村委会在乡镇和村民之间处于两难选择之中,一些村委会在村民心目中存在信用危机,这样就不可能有健全的村民自治。完善村民自治的途径抓好普法,完善法律法规在乡村要大力加强以宪法、村委会组织法为重点的普法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广大村民的法制意识、自治意识,让每个人都明白自己在村民自治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他们在管理村级事务、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的积极性,为村民自治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要
8、完善与村民自治相关的法律法规。理顺机制应对现有经济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减负于乡,放权于村,还权于民”,给村民自治创造宽松的环境。减负于乡———目前的财税体制极不适应落后地区乡镇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给乡镇在工作和经济上普遍造成了极其沉重的负担。要通过改革把乡镇负担控制在它所能承受的范围以内,让乡镇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在抓地方经济发展上,不把税费任务向村级转移。放权于村———主要是乡上要做到该由村委会行使的职权乡镇应不得干预,该由村上使用的资金乡镇不得上收,该由村民会议审议的工作乡镇不得考核。真正让村上有职有责有钱有权,放手工作,并向全体村民负
9、责。还权于民———村委会更应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决不能把村民自治搞成少数人自治。做到工作中该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坚决由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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