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XX号——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第XX号——公共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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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会计准则第XX号——公共基础设施(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公共基础设施定义和分类)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众长期使用需要而负责管理维护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二)具有特定用途;(三)不可移动。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广场、绿地、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基

2、础设施。第三条(准则范围排除)下列各项适用于其他相关政11府会计准则:(一)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二)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第四条(确认主体)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确认按规定由其直接负责维护管理并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由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的,应当由对该资产维护管理负有主要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进行确认。公共基础设施分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的,应当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有

3、直接维护管理责任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进行确认。第五条(确认条件)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公共基础设施有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11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六条(确认时点)通常情况下,对于自建或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该项公共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时确认;对于无偿调入(划拨)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取得该项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权限时确认。第七条(确认单元)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功能特征对其进行分类确认。公共基础设施的各组成部分具

4、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公共基础设施。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确认)政府会计主体在构建公共基础设施时,应当将与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成本一并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第九条(后续支出确认)公共基础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11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通常情况下,为增加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修缮等支出,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为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5、而发生的日常养护、修理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第十条(初始计量基本原则)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十一条(自行建造公共基础设施的计量)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包括该项公共基础设施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包括规划设计费用、土地使用权成本、施工建造成本、建造管理费用、以及使公共基础设施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检测鉴定费、试运行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在原有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原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公共基础设施被11替

6、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为建造公共基础设施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该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第十二条(无偿调入公共基础设施的计量)政府会计主体接受其他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该项公共基础设施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确定。政府会计主体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定。第十三条(外购公共基础设施的计量)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公共基础设

7、施,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公共基础设施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第十四条(公共基础设施组成部分的计量)对于包括不同组成部分的公共基础设施,其只有总成本、没有单项11组成部分成本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各单项公共基础设施同类或类似资产的成本或市场价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单项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第十五条(使用年限是否有限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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