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民事枉法裁判行为的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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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民事枉法裁判行为的难点及对策摘要民事枉法裁判行为因为认定困难,在实践中很难被查处,因而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需要对其认定困难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枉法裁判司法公正  简介:李如君,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D920.4:A:1009-0592(2011)12-131-02    民事枉法裁判行为作为影响民事审判公正、损害司法权威的严重违法行为,历来备受社会关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能够被发现并查处的民事枉法裁判行为并不多见。  一、认定民事枉法裁判行为的难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第399条第2款规定,民事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该行为在被发现、被查处以及认定过程中容易产生分歧,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由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特殊性,难以判断审判人员认定案件事实错误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  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受文化程度、举证能力及客观条件所限,极有可能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

3、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免证事实、推定实事和证据失权等制度,甚至还规定了认定事实的证据优势规则。因此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是审判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等相关规定来确认的案件事实,即将

4、“高度盖然性”作为确认民事案件事实的标准。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以“力求证据证明的事实最大限度的接近客观事实”为标准不同,民事诉讼的这种证据认定规则使得在发生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时很难界定审判人员是故意还是由于业务能力不高、工作不负责任、亦或是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不足造成的。  (二)由于民事裁判标准的多样性,使得审判人员在适用法律的错误时难以界定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由于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颁布实施的时间先后不同,在内容上难免存在矛盾,在法律效力方面也时常产生冲突;加之审判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即使在案件事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也难以避免

5、出现法律适用上的不同认识。此外,民事裁判的依据同样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律,该法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确立了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第7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确立了公序良俗的民事原则。通过这两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不难看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国家政策、公序良俗都可以成为民事裁判的依据。有些单行法更是根据其所适用领域确立了自身的法律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合同约定和法律

6、规定不明时,交易惯例可以成为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再如《侵权责任法》规定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理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结果,这说明公平责任原则也可以成为有些侵权案件的裁判依据。与刑事立法逻辑严谨、表述准确相比,民事立法则显得笼统原则。因此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同一类的民事案件会有多种裁判标准,同一个案件也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此时很难界定审判人员到底是不是故意违背法律而作出枉法裁判。  (三)影响民事裁判结果因素的复杂,使得审判人员枉法裁判与被动裁判

7、之间难以被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当前的司法体制现状则是:人民法院要接受当地党委、政法委的领导,接受当地人大的监督,还要在人事管理、经费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当地政府的某些部门。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有些案件很难保证不会受到来自这些权力部门单位或个人施加的影响。  就人民法院内部来讲,现有的管理体制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审判人员除在审理案件中出具的法律手续需要得到其所在庭室或院领导的批准外,还要向其请示案件相关的程序问题,甚至向其汇报案情,由其决定案件的

8、处理结果。这就不可能排除来自庭室或院领导等行政管理者对审判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带来的影响。于是就出现了审理案件的人员可能无权决定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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