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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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卫家庭〔2014〕68号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7日 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2、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4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4〕1号)精神,从2014年起,我省实施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贯彻落实此项政策,确保与已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结合,形成全省范围内城乡统一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1.引导更多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2.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

3、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3.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银行、邮政等有资质的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

4、督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3.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当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根据户籍情况,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

5、表》(附件2)或《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3)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依据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进行审议,并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将讨论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于4月15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入户

6、核实,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无异议的名单发至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并于5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各村(居),在村(居)务公开栏再次公示七天,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7月15日前将无异议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县

7、(市、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五)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增减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上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对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对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取消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并按照《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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