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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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财政厅文件闽财预[2010]89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公共财政职能的不断加强,各级财政用于乡镇的资金大幅度增加。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关系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意义重大。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提高乡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

2、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曰主题词:乡镇财政监管△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财政部预算司、各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7月23日印发附件: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民生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

3、,现就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目标(一)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范围乡镇财政要将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二)提高乡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促进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提高资金项目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推进资金

4、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农民受益程度。二、强化对补助性资金的监管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入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一)补助性资金监管工作的重点1、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镇财政要联系或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及时公开各种补助政策,要把有关《公开信》和“一折通”(或一卡通)等及时发放到农户,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要联系或配合有关站

5、所、单位,将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2、认真核实补助信息。乡镇财政对公示中有举报、有反映的案例,要派人及时到当地核实真伪。对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在校学生人数、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补助人数、五保户供养人数、优抚对象人数、低保救助人数、农业保险补贴面积等,县级财政要协调同级主管部门明确在有关站所、单位向县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补贴名册前,由乡镇财政对补贴名册进行核查并签署意见后方能上报。3、切实将补助资金

6、落实到户。要按照各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步采取国库集中支付与“一折通”(或一卡通)资金发放方式,避免多卡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农民补贴资金,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落实到户。4、扎实做好补助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乡镇财政要与有关站所一起,认真做好本乡镇范围内补助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台账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二)抽查审核单位经费预算对于教育、卫生等按照生均、人均标准安排公用经费等支出的单位,乡镇财政要按照有关资金

7、管理办法的规定或是县级财政部门的委托,加强对补助对象实有人数等情况的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报告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三、严格项目资金监管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一)把握项目资金监管的关键环节1、对上级补助的项目资金监管。对于上级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支持或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乡镇的资金,乡镇财政要建立与各专业站所、村委会的日常信息联络制度,及时掌握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到各站所、村、组、农场、企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的项目资金信息,建立项

8、目档案,及时纳入监管范围。(1)严把项目申报关。县级财政要协调同级主管部门明确有关站所、单位,向县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前,要由乡镇财政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察看并签署意见后方能上报。(2)配合做好项目公示。乡镇财政要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项目资金额度等情况进行公示,鼓励农民参与,加强群众监督。(3)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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