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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浅议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议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维护公共利益和保证社会良好运行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这种新型的诉讼制度并未在我国得以完整确立,其需要深入细致的理论准备和一定时期的实践探索。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公共利益 :D920.4:A:1005-5312(2011)20-0284-01 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 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还存在许多障碍。
2、首先,制度层面上,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在法律适格主体方面的缺陷,表现最为突出。从《行政诉讼法》以及201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相关条文规定的内容来看,仍然没有完成行政公益诉讼所需要的原告资格范围。其次,在诉权层面上,诉权应当属于人的基本权利的范围。只要当事人认为是纠纷,就可以起诉。第三,在权利要求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差距。有些法院由于法官的思想意识等方面的差异,认为公民提起诉讼将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因此不予受理,实际上
3、这是不合理的。 二、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随着我国政治、行政体制的改革,用行政公益诉讼来解决牵制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切实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已成为强烈的现实需要,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势在必行。基于此,对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拓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应赋予公民、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可将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分为三类:一类是公民之诉,指的是公民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4、给予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诉讼权利,体现了人民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类是社会组织或团体之诉,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妇联、工会、环保组织等代表某一方面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或团体,为了维护本团体及成员相关的公共利益免遭行政行为的侵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类是检察机关之诉,检察机关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机关,由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行使其监督职能的充分体现。 (二)确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即在法律上对
5、其范围和种类进行一些特别限制和规定。一般来说,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有以下几种: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构成实质威胁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构成实质威胁的;只有特定受益人而没有特定受害人,对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构成实质威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建立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于牵涉面广,诉讼费用高,不是一般组织和个人所能承受的。如果仍然采取传统的原告预付诉讼费用的方法,可能会使有些人因为经济原因而放弃诉讼。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保护私益,根据
6、公益诉讼的特点,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事先不缴纳诉讼费用,败诉时再按规定的标准收费。同时也可以把公益诉讼费用的标准降低,即使原告败诉,所支出的诉讼费用也较为低廉。这样既鼓励了公民积极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又不至于其滥用诉权。 (四)建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奖励制度 诉讼活动中,难免要投入相关的人、财、物,同时还要承受可能败诉而带来的负面影响。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之前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只是出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种责任感而提起诉讼。建议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给予经济上的奖励,以激励更多公民通过司法途径监督行政权的行使,实现和维护
7、公共利益的目的。 (五)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责 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行政诉讼理论和行政执法、司法实践看,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势在必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既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参加国家事务、经济、公共事务等多方面的管理,又可充分利用个人力量对国家公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充分发挥公民和团体在保护公共利益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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