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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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意见闽教人〔2014〕29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公务员局、编办、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决定,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师资合理配置,根据《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交流(以下简称“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

2、省义务教育师资整体素质不断提升,但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师资水平仍存在一定差距,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仍较突出。实施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加强师资统筹管理和配置,是优化教师队伍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的有效手段,是推进骨干教师合理分布,缩小师资校际差距、城乡差距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对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认识,不断完善教师“以县为主”-23-管理体制和师资统筹配置机制,规范有序组织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合理配置师资,增强教师队伍活力,提升教师队伍素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二、全面实施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制度各地要根据当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

3、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要求,坚持教师队伍结构调整与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教师调整补充与培训提高相结合,组织校长教师在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推动师资均衡配置。1.交流对象。在同一所学校任职达两届(每届3~5年)的校长(含副校长,下同)应进行交流。在同一所学校任教达6年的教师为应交流对象,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对象的10%以上,其中每年参与交流的特级教师、县级以上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上述人员简称“骨干教师”)要达到应交流骨干教师的10%以上。任职不满一届的校长、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原则上不参与交流。处于孕期、哺乳期,或患

4、病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在校内公示后,可不纳入交流。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不参与交流,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2.交流范围。-23-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原则上在本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进行。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应先易后难,先实行分片区交流,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机制,逐步扩大交流范围。以县域内优质学校为龙头,分别联合周边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形成若干个片区,教师一般在就近片区内进行交流,鼓励城区学校教师跨片区交流;校长一般在县域内进行交流。3.交流形式。一是指导性交流。县级教育行政部

5、门根据辖区内校长和教师队伍情况,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计划和方案,指导学校开展交流工作。二是岗位竞聘交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部分中、高级岗位,统一组织县域内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岗位竞聘,实施交流。三是校际协作交流。学校按照教师交流的有关规定,根据片区内教师队伍情况及教学工作需要,制定交流方案,进行片区内教师交流。四是个人申请交流。校长教师自愿申请参与交流的,经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交流。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采取其他交流形式并组织实施。三、完善与校际交流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体制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教师管理体制,将教师由“学校人”变为“区域人”,实行教师“县管校用”-

6、23-。统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制度、编制标准、岗位结构比例、招考聘用、考核办法、退休教师管理和服务,逐步缩小县域内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师资配置条件差距,为统筹配置师资、实施校长教师校际交流提供体制保障。1.统一教师工资待遇制度。完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财政统发机制,统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制度和政策、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待遇;落实教师绩效工资政策,逐步提高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并向小规模学校和边远山区、海岛学校倾斜。2.统一教师编制标准。将县镇、农村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提高到城市水平,落实小规模学校(教学点)的编制最低保障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

7、财政部门,以学校(教学点)为单位核定本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县域内校际间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具体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统一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实行城乡学校统一的岗位结构比例,小学、初中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分别为1∶5.5∶3.5,2∶4∶4。在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农村学校任教教师,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相应职务。  4.统一教师招考聘用。实行“国标、省考、县管、校用”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县域内新任教师实行统一公开招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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