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证券犯罪刑事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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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中国证券犯罪刑事立法模式:D924文献标识:A:1009-4202(2011)04-330-01  摘要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犯罪刑事立法模式进行分析,从而剖析中国证券犯罪立法模式的历史演进、立法背景、立法理念,这对加深证券犯罪的认识程度,打击证券领域犯罪行为,促进证券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证券犯罪刑事立法模式    一、不同证券犯罪立法模式的考察分析  一个国家对证券犯罪立法模式的选取,必须考虑到本国的刑事立法传统以及证券市场的实际需要,正如著名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所言:“法律深深地植根于一个民

2、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法律是由一个民族的特性,亦即民族精神决定的。”纵观世界各国和地区,证券犯罪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刑法典规定型,这是指将证券犯罪的罪状及其法定刑在刑法典分则中予以明确规定;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最大限度地保持刑法规定刑事责任的统一性,不会因某种特别犯罪而使刑法失去统一性;然而,由于刑法条文相对较为稳定,且修改程序相对复杂,对日新月异变化的证券市场的适应性相对僵化。  第二,特别刑法规定型,这是指以特别刑法的形式专门规定证券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由

3、于特别刑法一般是针对某一种或者几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而规定的单行刑事法律,因此具有针对性强、内容集中以及灵活性大的特点;然而,由于其脱离刑法典而专门就某一特别问题作出规定,不可避免会存在特别刑法与现行刑法不一致的问题。  第三,附属刑法规定型,这是指在其他非刑事法律中规定有关证券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能充分定性证券市场犯罪行为的特点,以此定罪量刑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然而,由于在刑法典中缺乏与之呼应的条文,实践中对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能是非刑事法律中规定,这从根本上颠覆了由刑法统一规定刑事责任的模式。

4、  第四,刑法典与附属刑法规定结合型,这是指对证券犯罪的规定除由证券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还由刑法典条文作出相应的规定。这种模式兼顾考虑证券市场本身的特点,并在证券法律法规中量身定做犯罪行为特性,同时通过在刑法中更具体地对证券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作出重申,确保了刑法规定刑事责任的统一性原则。  第五,特别刑法与附属刑法规定结合型,这是指对证券犯罪的规定除由证券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还由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对其中某些专门的证券犯罪作出规定。这种立法模式属于上述第二、第三类立法模式的结合。  二、我国证券犯罪立法模式的历史演进  证券

5、犯罪作为一种法定犯,其刑事立法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变的。在中国证券市场这样一个新兴市场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证券犯罪的刑事立法也经历了一场由萌芽到起步再至成熟的洗礼进程。  (一)证券犯罪刑事立法萌芽时期  证券犯罪是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现代化的进程而出现的,是刑法介入证券市场,调整证券法律关系的产物。1979年-1993年,被称为是证券犯罪刑事立法的萌芽时期,在这期间的证券犯罪具有三个特征:证券犯罪针对的主要是广义上的证券犯罪;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经济法律法规中;关于证券犯罪的立法缺乏司法上的

6、操作性。  (二)证券犯罪刑事立法起步时期  1995年-2004年期间,我国证券市场已发展至一定阶段,证券犯罪行为频繁发生,甚至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证券犯罪案件亦初现倪端,这一时期证券犯罪具备如下特点:开始针对狭义上的证券犯罪;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特别刑法)中;附属刑法中关于证券犯罪的立法规定仍然缺乏操作性。  1.1995年的证券犯罪立法  1995年,我国立法机关采取了发布单行刑法使附属刑法规范的处罚确定化的方式,同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

7、定》,该决定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等犯罪的法定刑做出了补充规定。  2.1997年的证券犯罪立法  1997年,我国立法机关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不仅将1979年刑法实施以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经修改后编入了新刑法典,并且将民事、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中笼统定性的刑事责任条文改为新刑法典的具体条款。  3.1998年的证券犯罪立法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沿袭了《公司法》的立法模式,其第

8、十一章“法律责任”中以非严格意义上的附属刑法规范对证券犯罪做出了规定,增加了证券公司承销、代理买卖擅自发行的证券,擅自设立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证券犯罪行为,并对各种证券犯罪行为的罪状作出补充完善的规定。  (三)证券犯罪立法成熟时期  自2005年至今,我国证券市场蓬勃发展,逐步发育到较为成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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