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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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东城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2016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要求研发费加计扣除 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新政策的基本变化负面清单扩大加计扣除范围创意设计活动(特别事项)辅助账优化程序基本定义: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

2、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研发活动定义排除项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研发活动排除项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研发活动不适用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

3、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负面清单不适用行业的标准1.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2.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3.原则上按年确定。负面清单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不得加计扣除财政性资金比照办理加计扣除的基本原则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用(含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以可加计

4、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为限)研究开发人员按人员构成: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后勤服务人员)按聘用形式:本企业员工、外聘人员(含劳务派遣)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共用费用可进行分配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分配方法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必要记录其他费用四大类一、研发活动直接相关费用(如: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二、研发成果相关费用(如: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三、知识产权相关费用(如: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四、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其他费用限额计算方法及原则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限额

5、=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按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特殊收入的扣减收入冲减研发费用1、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收入2、不足冲减的,当期研发费用按零计算。材料费用不得加计1、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2、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委托研发独立交易原则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存在关联关系需提供费用明细受托方包括机构和个人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会计核算与管理研

6、发立项时,设置研发支出辅助帐年末填报辅助账汇总表,随财报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辅助账及辅助账汇总表参照97号公告样式编制申报及备案管理申报:预缴时据实扣除,汇缴时加计扣除备案管理:事后备案,具体按76号公告执行备案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8类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核查:核查面不低于优惠户数的20%其他事项3年追溯问题资本化与费用化问题一般情况下取得专利权、著作权等证书,订立销售合同,投入内部正常使用。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处理汇算清缴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

7、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文)第六项“申报及备案管理”之规定,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汇算清缴申报这里提到的三张表,内在逻辑关系是:“归集表”要根据《辅助账汇总表》得来,并随《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优惠明细表”与“归集表”的填报内容,所涉为同一事项,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发布了新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5号)明确了两张表的填报方法。汇算清缴申报“明细表”的研发项目明细部分可以不再填报。“归集表

8、”由研发费用辅助账汇总得来,通过辅助账等资料已经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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