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

浅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

ID:21151422

大小:54.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20

浅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_第1页
浅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_第2页
浅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_第3页
浅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_第4页
浅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目前刑法所约束和规范的主体型受贿犯罪,随着近几年这种犯罪形式的日益普及,司法工常常感到无所适从。文章主要讨论了利用影响力受贿本罪与非本罪之间的区别形式,为受贿罪犯罪主体范围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立法限制造成的问题提出了可行性措施。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认定  :D914:B:1009-9166(2011)002(C)-0177-0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产生的犯罪,在刑法最近一次修正之前还不是作为本罪来定性的,这主要是因为受贿罪主体应该为国家工作人员之一定性

2、规划有关。利用影响力犯罪在刑法修正之后正式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责,具体涉及这项犯罪的几个方面实质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形来进行司法认定。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形式    1、符合犯罪基本情形但未达到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这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受贿罪的真实内涵。定义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基本受贿罪一样

3、,其基本罪状情形中未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是“情节较重”的,不能按照本罪进行处理和定罪,“情节较重”和“数额较大”按照司法解释来说,是指受贿数额低于犯罪数额的80%,且没有因为受贿行为而导致国家或者集体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的影响,这就直接表明了利用影响受贿罪的罪责定义基础,对于未达到这一标准的受贿行为不能确定为影响力收受贿赂的行为,不能定其为此罪。  2、多重环节收取贿赂行为  《修正法草案》中规定说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程序体现在利用权力索取多余财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是通过一方国家人员影响到另外一方工作人

4、员的职务工作行为,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代价行为。鉴于此,影响力受贿罪本罪的犯罪构成应该是在三方或者是四方的行为人中,这其中包括行为人、委托人、二次委托人及具有实质影响力人,在这个一连串的人员行为影响中,可能是其中一个环节或者多个环节出现主体方对委托人或是二级委托人谋求非法利益和接受贿赂的行为,这个环节中出现的受贿行为不能一概而论为影响力收受贿赂,而应该将主要罪责定位在发生问题的主要工作人员上,而不能做扩大处理,将罪责肆意加在工作人员自身。  3、受托客体无意识顾及贿赂行为的产生  在行为人不知道、不能意识到为委托人谋取的利益

5、是不正当利益,或者委托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使行为人不知道或者不能意识到为其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或者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或者应当意识到为委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本罪是故意犯罪,需要求行为人明知为委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继续进行,因此,对于行为人不知道或者不能意识到的,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实际生活中,委托人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故意让行为人涉及不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过程,而导致受贿结果的发生,从这一方面来说,不构成本罪,而对于委托人来说,可根据实际情形来判刑和定罪。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其他犯罪区别认定 

6、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欺诈、敲诈罪的区别认定  从字面上来看,主体行为人以欺诈和敲诈等行为所要他人财物、贿赂的,在司法解释上虽同属于受贿罪,但与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实质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整个实现过程都大相径庭。  一方面来说,新为人诈骗、敲诈勒索而完成的受贿行为,存在一定的恐吓行为,是以恐吓手段来实现受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公务人员执行职务的时候,采取这样的手段,就会构成恐吓罪,其主管观念与受贿罪不谋而合;而与欺诈罪手段相比,这又比较缓和,因为欺诈手段收受贿赂,构成了欺诈贿赂罪,也与影响力受贿罪观念苟同。与国外

7、的理论相比来说,我国刑法界普遍认为,如果公务人员在欺诈和勒索的主观上没有真正想从委托人那里索取贿赂的时候,仅以此为借口或托词,则行为人不成立贿赂罪或构成诈骗罪和勒索罪。  正是因为如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较为明显,但当行为人既有欺诈、勒索的主观意图的情形,又具有利用影响力而为委托人谋求不正当利益收取贿赂的时候,这样的复杂情况一起出现就应该另加定性来论。  在司法认定过程中,一定要准确量刑,不能简单的以择重罪来定罪,一定要分清在罪责的施行中,获取贿赂的过程中,敲诈、勒索的不正当手段产生是不是因为完全为了贿赂,

8、其原因为何应该追求清楚。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就是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是利用影响力作为行为的对等互换,欺诈、勒索只是为了促使委托人将贿赂行为完全发生,则重心应该放在影响力犯罪的定罪上,应将其定为本罪;反之,就要定其为欺诈罪或是敲诈罪。换个角度来说,对于委托人来说,要根据他交付贿赂的意图是怎样的,如果委托人是为了获取对于自身来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