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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9
《“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责任和救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救济“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救济作者:尤春媛一、概念的确立及法律意义完善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各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追求的行政目标之一。然而,行政领域中存在的于法定期限后始作出行政行为却是各级各类行政机关都可能发生的现象,也是各国各时代的行政所无法避免的现象。我们把这种“行政主体迟至法定期限后作出并到达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称为“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台湾,有学者称之为“迟到之行政处分”。(注:蔡志方:《拟制行政处分制度之
2、研究》,载《东吴法律学报》第六卷第2期,第154页。)“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的现象,不仅对于公民在行政上的权利有重大影响,而且对于行政程序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影响也不容忽视。首先,“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违法,极有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其次,对行政主体程序违法行为的放纵,不仅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而且难以培养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更加轻视程序法,助长他们的官僚主义作风,甚至导致更多腐败和不廉现象的发生。因此,在行政法学上确立“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并将其纳入行政法学的思维体系,具
3、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较强的实践意义。“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讲应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有法定职责和义务必须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只有行政主体依法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时,而在法定的时间点上有落后和迟到之情形时,才会引发“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主体依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权决定是否作出或在什么时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并无法定职责和义务必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则事后事实上形成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迟延或落后,并非此处所指“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决
4、定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作出,它的作出时间,是在规定的期限后,但这种决定期限无论是法律明文规定还是行政机关内部以行政规则的方式加以规定,都不影响“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只是属于违反决定期限的效果如何的问题。第三,“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是在期限后作出的行为。即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不过是在期限之后作出的,如果在期限后根本就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就属于行政不作为了,这也是“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不作为的一个显著区别。第四,“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主观上有能力,客
5、观上有条件在决定期限内作出而迟至决定期限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客观原因致使具体行政行为迟到的,不构成这里所称的“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质内涵。有台湾学者认为除了上述前三个构成要件,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还应具备一个要件,即必须是需要当事人申请的行为。”(注:蔡志方:《论迟到之行政处分》,植根杂志,第六卷第12期,第2—10页。)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依职权行使的行为或其它行为都有可能在决定期限之后作出,而不仅仅局限于
6、应申请的行为,这种不遵守决定期限的行为有时还会给利害关系人受益,但往往损害的却是社会公共利益,如公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且,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在绝大多数场合是统一的。因此,除非单纯属于行政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职权、职责或应申请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只不过是受损害的利益主体存在差别而已。从加强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勿需必须具备需申请的构成要件。二、“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公民权
7、利保障在我国的现状至今,在我国行政法学中还没有确立与“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内涵一致或相关的概念,法律上也缺乏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及有关公民权利救济或保障的规定。在我国,唯一与“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内涵较为相似的提法是行政主体“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而这却较多地被有些学者定义为是行政不作为的形式之一,(注: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8页。)实践中法院亦以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注:皮纯协:《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国商业出版社,1995年版,第125页。)既然“迟到之具体行
8、政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它与行政不作为在行为的表现形式上截然不同,所以“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理应获得行政法上的救济。然而,由于我国没有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典,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除极少数有时效规定外,多数没有时效要求,致使行政执法机关处理问题无限期拖延,造成行政管理效率低下。加之,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责任,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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