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待业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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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待业保险办法

2、第1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制度,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持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待业保险的范围:  (一)国有企业的职工;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  (三)股份制企业的职工;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人事业单位的职工;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称

3、待业职工: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或单位的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  (五)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按规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  (七)在企业内待业一年以上,企业安置有困难转到社会待业的职工;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第四条待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五条待业保险基金的: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

4、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按其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费,行政事业单位按其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费;  (二)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三)地方财政补贴。  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列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待业保险费。  第六条待业保险费由企业和单位开户银行按本办法第五条(一)项规定的标准,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待业保险机构

5、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七条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旗县统筹。盟、设区的市集中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自治区集中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0%调剂使用。  第九条市、旗县待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不足部分申请上级待业保险机构调剂。调剂后仍不够使用的,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各级待业保险机构根据基金的使用情况,可将待业保险基金结余的一部分转为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债券(不得购买股票),所得利息全部纳入待业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待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

6、费收支的预算、决算,按照统筹范围,由待业保险机构负责编制,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纳入本级预算、决算,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财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待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收支的监督。  第十二条待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三条待业救济金按待业职工所在市、旗县人均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发放:连续工龄满一年不足五年的,发给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按60%发给;连续工龄满五年以上的发给二十四个月的待业救济金,第一至十二个月,每月按65%发给,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每月按50%发给。  第十四条待业职工在领

7、取待业救济金期间的其他待遇,按以下办法发放:  (一)待业职工医疗补助费随待业救济金按月发放,其标准为每月应领待业救济金的5%,不足5元的,按5元发给;经旗县以上医院证明患重病(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除外)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按国家对在职职工有关规定的70%补助;  (二)待业职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参照当地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一次发给;  (三)对夫妻双方同时待业的,可增发一人一个月的待业救济金作为特殊困难补助;  (四)在取暖期内,按当地规定标准逐月发给取暖补贴。  第十五条就业特别困难的待业职工,被企业招用

8、的,可将其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一次性拨给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准),可将其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六条待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给待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一)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二)已重新就业的;  (三)参军或出国定居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五)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限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  第十七条待业职工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按照上年度筹集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30%安排使用,专帐管理、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待业保险机构管理

9、费,按上年度筹集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8%提取,由自治区待业保险机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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