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媒体和隐私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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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媒体和隐私的博弈  【本文提要】英国保护隐私有其独特的历程。长期以来,以《世界新闻报》为代表的“小报”,利用隐私法制的缺失,在新闻自由和公共利益的名义下,肆意侵犯公众人物乃至普通人隐私,终于引起公愤。英国法制对隐私保护趋向强化,英国的新闻行业自律也面临质疑而需改革,本文对发展前景提出了三种可能。  【关键词】 世界新闻报隐私新闻自由新闻自律  《世界新闻报》并未随着它的停刊(连同X站也已关闭)而从媒体、从人们的谈论中消逝。因窃听而涉嫌犯罪的人们尚待审判,丑闻的内幕尚未全面揭开,还有人从更宏观的层面上关注丑闻的来龙

2、去脉,以及从中反映出来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英国人震惊的是,他们原来并不只是每天从《世界新闻报》这类小报品赏王室政要、富豪巨星们韵事秘辛的看客,说不定自己也早已或者随时会成为媒体的猎物,他们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媒体面前似乎处于不设防的境地,这就是:隐私。  《世界新闻报》历来以“出位”的采访和报道领军于英国小报(tabloid),它使用的手段包括偷拍、雇佣私家侦探、收买知情人、卧底、诱饵式采访、窃听和窃取电子邮箱信息等,运用这些手段能够经久不衰,正同英国保护隐私制度的特征有关。  一、在很长时间,隐私在英国不是一项法定权利  

3、隐私权的概念在19世纪80年代起源于美国并且很快被一些州法院所采纳。到20世纪中期,美国形成了对隐私形成了从民法、行政法到宪法的全面保护的制度,其法源包括普通法和成文法。但是英国没有。  长期以来,英国法律只是对现今被认为属于隐私范围的某些个别权利实行保护,如人身、住宅不受侵犯。还有通讯秘密,英国在电信法之类的成文法里有所保护。《世界新闻报》记者窃听行为被作为刑事罪行处理,是根据1977年《刑事法》(CriminalLa)里的信息,并且把应用于新闻、艺术、文学目的列为特殊的例外。这就使得人们很难针对新闻媒体的出位行为寻

4、求法律救济。比如某人要依照此法规定向法院申请禁令制止某报发布有关自己的个人信息,他就必须证明有关信息是保存在某个结构性的文档系统之中并且可以辨认为他本人的,而报纸则可以有关信息具有新闻价值和符合公共利益提出抗辩,这样的诉讼结果是很难预期的。像《世界新闻报》的行为,窃取语音信箱和电子邮箱里的信息应受这部法律的规制,而一般的窃听谈话、偷拍肖像以及支票簿新闻等则不在此法涵盖之内。此处并非全面讨论这部法律,只是说明《数据保护法》并不是隐私法,并不对隐私或者所有个人信息提供全面的保护。  英国传统的普通法没有隐私这个概念,侵犯隐

5、私不能作为提起诉讼的案由(诉因)。这不像在美国,对入侵私人空间、不合理地披露私人信息、将个人姓名肖像等擅用于商业目的等行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英国,发生类似的情况只能借助于其他诉因,例如入侵土地、骚扰、侵犯人身、诽谤等。此外还有一个常用的诉因就是违反保密责任(breachofconfidence,或译“背信”),构成这种侵权行为,除了信息必须具有秘密性质和披露者并未获得授权之外,还有一项重要条件是信息披露者与信息当事人之间必须具有某种信任关系,因而负有保密责任。例如2000年《星期日邮报》发表布莱尔首相的离任保姆罗莎琳

6、德·玛克在首相家中服务的回忆文章,首相夫人向法院申请禁制令获准。这是因为雇员与雇主之间有契约关系,雇员对雇主的私人生活负有保密责任。  当然,这样的保护对于隐私来说只能是间接性的,不可能涵盖隐私的全部。特别是新闻媒体与报道对象之间,并不存在某种信任关系或保密责任,以前不可能以这个诉因来制止或制裁新闻媒体侵犯隐私的报道。  英国正式将隐私列为法定权利是1998年《人权法》(TheHumanRightsAct1998)。这部法律的基本内容是将《欧洲人权公约》国内化,《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正是“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但

7、是《人权法》规定,它只规制公共机关(publicauthority),不能直接适用于个人和私有企业。而在英国新闻界,只有像BBC这样的公共媒体可以认为属于公共机关,此外大量的诸如《世界新闻报》那样的媒体,都是私有的商业媒体,所以人们还是不可能引用《人权法》的规定来对新闻媒体主张自己的隐私权。  不过《人权法》毕竟还是对英国的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也推动了普通法对隐私的保护。2004年英国上议院对名模瑙米·坎贝尔(NaomiCampbell)诉《每日镜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违反保密责任案由判令《每日镜报》赔偿原告3500英

8、镑。缘为《每日镜报》发表题为《瑙米:我是一个吸毒者》(Naomi:Iamadrugaddict)等报道,详细披露了坎贝尔戒毒经过并配发偷拍的照片,大法官认为这些信息具有私密性质,报道对事主造成损害,同时对违反保密责任的要素作出重大修改,即无论信息当事人与披露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信任关系,只要信息的性质和取得信息的方式会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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