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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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登记、受理、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形式,向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诉讼与信访分离;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公开为常态、不

2、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登记    第四条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提出的信访事项均应客观、准确、及时登记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    第五条登记时应逐一录入信访人姓名(名称)、地址、信访人数、信访目的、问题属地、内容分类、所属系统、产生信访事项原因等要素,详细录入主要诉求、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及信访过程等。留有电话号码的应准确录入。    对按照《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纳入评价的来信,须将原信扫描存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    对采取走访形式的,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并与来

3、访人核实登记内容。    第六条登记录入信访事项时,应进行判重。    信访事项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第一次登记的,落实首办责任,除应作为初次信访事项按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登记录入外,还应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如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姓名(身份证号)、地址(问题属地)、反映的主要内容等信息与系统中已登记的另一信访事项均基本相同,判定该信访事项为重复信访事项,已登记信访事项的基本信息自动关联到该信访事项。    相关人员代信访人反映同一信访事项的,判定为信访人本人反映的重复信访事项。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办理    第七条对下列

4、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八条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5、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其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九条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已有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三)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第十条如信访人提供明确联系方式的,应通过电话、短信、网络或书面等形式告知其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

6、书模板见附件1、2)。对留有手机号码的,应及时发送短信告知。    对来访提出的信访事项可当场告知受理情况,告知情况应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对属未依法逐级走访的,应告知信访人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⑧)。    第十一条对初次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办理;    (二)对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其中有利于完善政策、改进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上报本级党委、政府作为决策参考,也可直接或通过

7、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有权处理行政机关研究,并应回复信访人;    (三)对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关负责同志,也可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    (四)对重大、紧急类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对内容表述不清晰、无法辨明具体诉求及咨询、感谢类等信访事项,存档备查,有必要的可告知信访人补充诉求,并应酌情做好告知、回复工作。    第十二条对重复信访事项,根据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同时向多个受信人提出同一信访事

8、项的,原则上只办理、告知其中1件,其余存档备查;    (二)对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应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⑨、1-⑩、1-⑪);    已告知过正在办理,或已告知过不予(不再)受理,而信访人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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