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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9
《第三十三条约用人员请假依下列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國立臺灣大學建教合作計畫約聘僱人員給假一覽表106.2.17版假別給假日數請假原因工資應繳證明文件相關說明公假視實際需要定之。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照給檢證:相關證明文件。公假半日新進人員體格檢查新進人員體格檢查以一次為限。婚假八日本人結婚照給1.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2.因業務需要,得專簽申請核准後,得於一年內請畢。3.因個人需要,准就其應給之婚假提前給假。但事後未完成結婚法定程序者,應改辦申請其他適當假別。4.檢證:戶籍謄本影本。喪假八日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照給1.得自事實發生日起百日之內分次請畢。2.檢證:喪葬證明文件。六日祖
2、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三日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產假八星期妊娠20周以上產出胎兒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1.請假日數均含例假日計算,產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且應一次請畢。2.檢證:出生證明或醫師診斷證明文件。四星期本人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產檢假五日妊娠期間照給1.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2.孕婦健康手冊內頁產前檢查紀錄表或相關證明文件。陪產假五日配偶分娩照給1.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含例假日),擇其中之五日請假。2.檢證:出生證明。事假
3、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不給1.請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礙業務者,計畫主持人得不准假或縮短請假。2.全年事假超過規定日數,得以未休之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以曠職論。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因家庭成員有下列情事,須親自照顧者:1、預防接種2、發生嚴重疾病3、發生其他重大事故依事假規定。1.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2.檢證:相關證明文件。2普通傷病假1.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2.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因普通傷害、疾病必需治療或休養1.一年內未超
4、過30日:折半發給。2.超過30日:不給。1.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2.普通傷病超過規定之期限者,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3.檢證:請假連續二日(含)以上者應附繳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未滿二日者,必要時計畫主持人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生理假每月得請一日女性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時1.未屆病假之日數上限:依病假規定。2.已屆病假之日數上限:不給。1.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規定日數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2.檢
5、證:免附。公傷病假視治療、休養所需時間而定因職業災害致殘廢、傷害或疾病需治療或休養時按原領酬金額度支給公傷補償費(但應抵充勞保給付)1.醫院診斷書應請醫師記載療養所需日數。2.檢證:(1)職業傷害報告表。(2)公立醫院診斷證明及其他相關足資證明文件。(3)須依行政程序專案簽經研究發展處核定後辦理。本校認有必要時,得予查證或請勞工主管機關審核。特別休假三日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照給1.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按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2.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工作年資。3.依106年1月5日校研發字第1050109946號函,新舊特別休假制度銜接之過渡期間,106年專任
6、計畫人員特休日數之計算及核給,按新舊勞基法規定、曆年制(年資採計至105年12月31日)及個人到職日計算,分階段核給,第1階段自106年1月1日起核給,第2階段自106年依到職日任職滿符合特休年資之日起依新法核給。4.檢證:免附。七日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十日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四日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五日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六日~三十日十年以上: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備註一、自106年1月1日起專任計畫人員特別休假年度之特休日請休期間,由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改採按到職日計算,即依個人到職日而定其特休請休期間。二、事假、家庭照顧假及病假、
7、生理假為全年總日數,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三、請婚假、喪假、特別休假每次至少以半日計,事假、普通傷病假等均以一小時計。四、公假、普通傷病假、公傷病假、產假等同一假別之請假期間,在30日以上者,如逢例假、休假日(紀念日)時,併計於請假期間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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