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法上对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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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行政法上对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共同违法”作为一种违法现象显现于各种法律关系当中,这自然也应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在内,但目前令人遗憾的是我国1996年开始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对“共同违法”这一领域至今仍呈现出“真空状态”,仅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中稍有描述,这显然不能够应对整个庞大复杂的行政法律关系当中。如何认定“共同违法”以及刑法理论中“共犯理论”是否能为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共同违法之处罚提供借鉴,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行政法;共同违法;处罚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与他人一起共同实

2、施、利用他人实施或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现象并不罕见,这种共同违法行为与刑法上的“共同犯罪”①有相似之处,在刑法中按照各行为人在犯罪构成中所起主要作用为区别分别认定其刑事责任,在行政法上如何处理,是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长久以来一直难以解决的难题。由于目前《行政处罚法》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行政义务违法者如何适用《行政处罚法》?行政法上的共同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如何确定?教唆、帮助行为是或否有处罚的必要性?共同行为人应当共同处罚或者分别处罚?对于这些问题,如果完全由行政处罚机关自行判断决定,难免会出现各行其是

3、的混乱现象,也违背了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和信赖保护、遵循先例的原则。  二、“共同违法”的概念和界定  (一)“共同违法”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简称“违法行为”,其包含了“共同违法”行为。依照目前国内学者们的观点,共同违法,是指两人以上故意共同实施违反行政法行为,是与单独违法相对而言的。所谓“故意共同实施”,是指违反行政法上义务构成要件的事实或者结果,是由两个以上行为人故意共同完成而言。因此,每一个行为人都应当认识到与他

4、人共同实施的行为将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参与实施(包括应作为而不作为在内)。其故意,包括确定的故意和不确定的故意。  依照德国行政法学说的见解,“共同违法行为②”应当符合下列要件:1.有多数行为人存在;2.其中一人知悉有他人行为之参与;3.同意他人行为或经由该他人行为在意志上促成或强化自己的行为或活动;4.本身对于构成要件之实现具有贡献。③  (二)我国台湾地区对此的规定  在台湾《行政罚法》颁布之前,台湾地区对共同违反义务行为的规定类似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体现在《社会秩序

5、维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内容上。④而在《行政罚法》颁布之时引入了德国行政法“单一行为人概念”与刑法理论相结合,对之前的范围界定做出了一些变更。  1.《行政罚法》颁布之前的“区分行为人概念”  在台湾地区刑事共同犯罪之立法例中,有二元犯罪体系概念与单一正犯概念两种。所为二元犯罪体系概念,认为正犯与共犯不仅应予以区别,且有质的不同,且因质的不同,故正犯可罚性较高,而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之可罚性则依附于正犯身上,对于参与构成要件事实之多数行为人进行类型区分依其参与程度与可非难性,分别给予处罚者⑤如同刑事犯罪之情形

6、,违反行政义务之行为,除得由一人单独为之外,亦得出于多数人之参与而完成,参与者依其参与之型态,亦可仿照刑法之分类方式,分为「共同参与」、「教唆」与「帮助」等类型⑥。所为“区分行为人概念”,即对于共同违法行为人,仿照刑法的规定,针对不同的参与态样,区分为共同参与者、教唆者或者帮助者儿分别规定其处罚。这也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所采用的模式。  2.“单一行为人概念“的引入  “单一行为人概念”,即在法条中不加以区分,对于所有参与违反秩序行为者,皆得为处罚,至于是否要处罚及如何处罚的具体裁处,则是委由行政机关于裁罚时自

7、行衡量⑦。台湾《行政罚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故意共同实施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者,依其行为情节之轻重,分别处罚之。”本条乃参考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德国违反秩序罚法第十四条⑧而来,其立法理由是:本条系行政法上共同违法之规定,不采刑法有关教唆犯、帮助犯之概念,此因行政罚之不法内涵及非难评价不若刑罚,且为避免实务不易区分导致行政机关裁罚时徒生困扰之故。⑨  3.对德国违反秩序法第十四条单一行为人概念的分析  德国违反秩序罚法第十四条实行单一行为人概念的原因并不在于意图扩张处罚的范围或可能性,而是

8、要使法律之适用简单化。采用单一行为人概念最主要的优点在于可以大量减轻法律适用时的难度。因为如果若采取区分的作法,则在调查违反秩序行为以及处罚违反秩序行为者时,必须首先要确认行为人在该违序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与地位,明确其为主要行为人或者共同参与者;如果行为人是与他人行为共同参与违法行为,那么他是否仅属于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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