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复议运行和裁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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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复议运行及裁决探析  尹衍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了执行复议制度,笔者从实践的角度,对执行复议运行及裁决略抒己见。  一、执行复议程序的运行  (一)提起执行复议的主体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提起执行复议的主体是不服执行行为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但该法条中的两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含义值得探讨。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是执行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被变更和追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包括执行依据的执行力主观范围所及的其他人,如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对执

2、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之外,而与执行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执行行为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是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中所列当事人,可以理解为包括执行当事人以及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上述“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行为异议裁定的“利害关系人”,则既包括与执行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又包括其他与执行行为异议裁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可以申请复议的主体,不限于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其合法权益因执

3、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异议裁定受到侵害的,也可以申请复议。  (二)参加执行复议程序的主体范围  笔者在审查一起执行复议案件时,申请复议人提出,其他法院在进行执行复议时,原执行法院也到庭参加听证,甚至有的复议申请人直接列执行法院为“被申请人”。笔者认为,首先,执行行为异议裁定并不涉及执行法院的利益,执行法院参加诉讼,也违背“法院不能成为被告”的法谚;其次,执行法院也不宜作为复议参与人参加。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起上诉,虽然其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但二审也是只有各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再次,如果执行法院参加复议,其以何身份

4、参加复议?有何权利义务?如何确定代理人?在实务中也无法操作;另外,执行法院的裁定依据和裁定程序,在其作出裁定之前均已固定,并均应全部体现在其向上级法院移交的案卷中,执行法院在复议程序中也没有举证、发表意见的必要,并且,也不应提出新的证据或理由;最后,执行法院参与复议,反而会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和猜忌,不能确保复议的实际效果。故参加复议的主体范围,应当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执行法院不应参加复议程序。  (三)执行复议的提起程序  申请执行复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

5、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为充分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同时考虑复议案件的及时处理,参照提起上诉的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申请,也应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执行法院应当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复议申请副本。  (四)执行复议的审查程序  作为一项制度,执行复议的

6、目的在于纠正执行法院的错误,体现上级法院对执行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并且执行复议的结果是最终的裁决,为慎重起见,上级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同样,为体现公开公正,复议审查一般应采用听证方式,由复议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辩论和陈述。  二、执行复议的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上级法院审查复议申请后应当作出裁定。由此可见,执行复议体现的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裁判的审查,复议审查的对象是执行法院的裁定,上级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复议案件使用裁定方式。 

7、 (一)复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决  经审查,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执行法院处理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上级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二)复议理由成立的裁决  申请复议的理由成立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裁定。  1.撤销或变更原裁定  上级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对需要变更的应同时裁定变更。所谓“撤销”,是指撤销执行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作出的裁定,“将违法执行行为和程序恢复原状”。所谓“变更”,是指将不正确的执行行为改为合法的,或者将依法应当实

8、施的执行行为予以实施。有些情形,仅撤销原裁定,并不能纠正错误,例如,执行法院不予追加被执行人并对当事人的异议裁定驳回,如果上级法院认为应当追加,则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还应当裁定追加被执行人。  2.指令执行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如果执行法院在作出执行行为异议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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