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票据遭拒付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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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票据遭拒付的法律纠纷  论文票据付款作为票据流通的重要环节,银行在此环节中扮演重要角色,而票据纠纷往往发生在该环节,本文通过一票据遭银行拒付引发的法律纠纷进一步诠释票据法在票据流通中的实际运用,告诫持票人对持有票据的风险防范。  论文关键词票据付款银行票据法  一、对票据付款概念界定  通常出票人即为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人;承兑人即为应出票人申请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背书只受款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表示对票据作出转让的行为,转让人称为背书人,被转让人称为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转让。狭义的票据

2、付款是应持票人的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而为的行为,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持票人具备形式追索权条件时,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中的一人或多人主张权利。  二、案例简介  某医药公司于2009年9月16日开立票面金额为5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六个月,承兑人为X银行、收款人某天然气公司,后该汇票经八次背书至某化工公司。  2010年2月20日,最后持票人化工公司向X银行委托收款,X银行在审票时,发现该票第一粘单处通过透光检验有其它印章痕迹,粘单撕毁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与撕毁后该处签章明显不一致,

3、X银行以此为由退票。收到X银行退票后,化工公司及该票据其他背书人逐级向其前手追索,直至追索至第五手背书人药品批发公司,2010年12月药品批发公司向其前手支付了票据款项。2011年4月5日,药品批发公司将出票人某医药公司及X银行告向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X银行及某医药公司向其支付500万元,并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及本案诉讼费。  三、案件审理情况及法律分析  原告药品批发公司主张:涉案票据真实合法,且其已向其后手支付了该票据款项,X银行及出票人某医药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被告X银行主张:(1)本案所涉票据,发现该

4、票第一粘单处通过透光检验有其它印章痕迹,粘单撕毁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与撕毁后该处签章明显不一致;(2)票据粘单被撕毁即存在着票据被变造的可能性。根据《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因X银行无法判断撕毁粘单的行为是在背书转让之前或背书转让之后,若该票据在背书转让后撕毁粘单的,因票据通过粘单方式一经背书转让,背书人的票据权利即转让至被背书人,背书人此时即无权再更改票据内容,否则,即构成变造行为。(3)因该票据粘单有其他印章的痕迹及明显撕毁痕迹,即存在票据背书不连续。根据票据法第二

5、十七条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及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出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4)付款人有审查票据背书连续性及识别出变造票据的责任与义务。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

6、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5)X银行根据行业惯例的拒付理由。查询中国工商银行编著的《瑕疵票据识别手册》,粘单处有撕痕的汇票应坚决予以退票。就药品批发公司利息支付请求,X银行认为:(1)该票据被拒付,是X银行为保护合法持票人的资金安全依法作出的善意行为,究其原因系该票据存在法律及行业惯例所规定或认可的拒付理由,并非X银行过错所致。(2)本案所涉汇票到期后,X银行将相当于票面金额的款项自某医药公司的账户上划至备付账户备付,不存在X银行或某医药公司占用或使用

7、该款项的情况。(3)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票据本身因粘单撕毁及签章瑕疵导致背书不连续,因此持票人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X银行依法律规定及行业惯例对涉案票据予以退票,药品批发公司虽然支付了该票据项下款项,并向法院提供了背书人出具的证明,但此仅能证明其具备票据所涉款项的民事权利,该证明不具备票据上的效力,所以该票据的缺陷并未予以修正或补足,由于再追索权的取得,是以票据依然具备可支付的条件为前提,因此药品批发公司并无再追索权,也即不能根据票据法关于再追索权的

8、规定向X银行主张票据项下利息。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本案中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后,如以其他方式被证明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的,可以请求返还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而不含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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