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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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工商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名称:广州工商学院第三条学院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海布光明路5号第四条学院性质:由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升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学院属于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五条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立足广东、面向全国、适应市场、服务社会,积极更新教育理念,切实深化内涵建设

2、,努力构建现代教育平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既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六条办学规模、层次和形式: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到2016年,全日制在校生规模10000人。逐步从本科教育和高职教育并举过渡到本科教育。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在开展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同时,适度发展成人继续教育和各种形式培训;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第七条学院为应用型本科院校,专业设置以管理学学科专业为主,大力发展工学学科专业,适度发展文学与艺术学学科专业,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第八条学院的举办者为广州市花都环洋商贸有限公司。学院受广东

3、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九条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不要求回报。第十条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教育厅,登记注册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第二章学院管理体制第十一条学院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最高权力与决策机构。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9名,由举办者代表、学院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董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举办者代表出任董事的由举办者推选;教职工代表出任董事的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三条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

4、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为无薪酬职务。第十四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董事会议。必要时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时可请假,但须书面表达其意愿。第十五条董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董事会会议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实行一人一票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董事(包括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但书面表达意愿者)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副院长及主要行政负责人;(二)审定、修改学院章程

5、和重要规章制度;(三)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四)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五)决定教职工编制数额、工资标准和奖励酬金办法等;(六)审定学生缴费标准;(七)审定学院财务预算、决算;(八)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九)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十)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学院董事会义务:(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二)对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三)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四)向社会各界宣传学院,聘请与推荐专家和学者到学院讲课、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五

6、)为学院的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帮助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基地;(六)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第十八条董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三)审定、签署董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主持学院全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按分工行使职权。董事会充分支持学院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不干预学院的正常工作。第二十条学院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的公民担任学院院长。院长

7、应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期满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在任期内,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后可以提前解聘院长,院长也可以提前辞职,提前解聘或提前辞职均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由院领导、院长助理、中层正职领导等参加的院务委员会。院长主持院务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执行董事会决议、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中的作用。第二十一条院长对董事会负责,维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容、校纪,培养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确保国家教育

8、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实施。院长行使下列职责:(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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