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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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针对双方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具有平衡当事人之间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增进双方协作的作用。主要适用于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双务合同,其在适用上必须满足同一双务合同双方互付对待给付义务、双方互负义务均已到期、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全面且对方可能履行四个方面的条件。先履行抗辩权在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权,其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是一种单项性的形成权利,具有四项特征,适用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者按商业惯例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是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

2、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质时行使的权利,同样适用先履行抗辩权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安抗辩权是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实质上的权利义务的公平,确保债的信用而确立的一种自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形式不同他的权利人是先履行义务人,不安抗辩的使用事由为合同法所明确规定而不得滥用,没有确切证据而使用不安抗辩权有可能危及合同交易的安全,导致自己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并且在对方提供担保是恢复履行。  【关键词】抗辩权;双务合同;适用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

3、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抗辩权人以积极的行动督促对方履行义务,保证合同实现的权利和手段。下面就一些具体问题,分别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加以说明。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给付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于双务合同履行机能上的牵连性在公平原则运用下产生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第66条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做出了规定。  存在以下情况时排除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①有先给付义务;②双方所负义务无牵连性或对价关系,比如依据合同性质或约定,双方义务彼此

4、独立无牵连关系则一方不为给付不能成为另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由;③违反诚信原则。    一、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8、69条对不安抗辩权做出规定。  不安抗辩权的设立是为了督促后给付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避免其侵害期待债权,保护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的

5、利益。其只是延缓当事人履约的义务,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当后给付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后,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  在面临对方可能到期不履行的危险为债权人提供救济方面,不安抗辩权利度与英美法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相似之处。  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对债权人预期债权的一项保障制度,它与英美法系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在宗旨上是基本一致的,即尽量保护无过错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交易的安全。这主要表现在:(1)这两种制

6、度均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到来之前,债务人虽然未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但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在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到来时将不能履行;(2)二者均承认债务人消除债权人这种抗辩的方式是提供相应的担保或立即履行债务。  在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过程中,如果后给付一方拒绝提供担保或对待给付,其也不负迟延责任,因其履行义务的期限还未届满。但是,如此僵持下去将使交易搁置有悖诚信原则,因此我国《合同法》第69条借鉴了默示预期违约制度规定不安抗辩权不仅为消极不履行的抗辩权而且当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同时还应注意,我国对不安抗辩

7、权的适用范围较宽,即“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这与默示预期违约相似。然而在我国《合同法》中又同时引入了预期违约的概念,导致运用上有所重合。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款和第108条的规定又同时赋予预期违约合同解除和主张违约两项权利,这就在实践应用中带来了混乱。比如,在一个有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先给付一方可以证明后给付一方有到期不能为给付的危险时,首先其以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若对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实现则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其次,其可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款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根据第108条主张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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