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学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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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一、(1986年)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1943年李怕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11月,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7月,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栋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离开广东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广州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得房屋产权证。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上述房产。法院认为,(香港居民)范素贤是(定居美国38

2、年的)李伯康之结发妻子,李伯康在未与范素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在美国的周乐蒂结婚属重婚,确认无效,并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提不:参见我国《民法通则》第147、149条提问:1.本案存在先决问题吗?如果有,主要问题与先决问题,分别是什么?2.本案是否会发生先决问题?为什么?先决问题的发生为什么要符合相关条件?3.你能否从本案判决看出法官国际私法的分析过程?请阐述你的理由。4.本案如果是动产继承,是否会发生先决问题的法律冲突呢?5.我国规定是如何解决先决问题的?二、(1889年)安东夫妇为马耳他人,其婚姻在马耳他缔

3、结,住所地在马耳他。后来,夫妻二人移居(法属)阿尔及利亚,丈夫个人在当地购置了一些不动产。1889年,安东去世,其妻在阿尔及利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享有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还主张享有亡夫1/4的用益权,其理巾是根据马耳他法律她有这种权利。马耳他法律规定,未亡配偶贫穷者以配偶身份可取得已亡配偶1/4的遗产用益权。法院需要确定,本案原告依据马耳他法律(要求)享有其亡夫V4遗产的用益权,这属于夫妻财产制(问题),还是属于继承法制度(问题)。按照马耳他法律它属于婚姻法上的夫妻财产制,而按照法国法律则属于继承法上的制度。照前一种情况处理,则阿尔及利亚法院依据法国冲突规范关于

4、夫妻财产制适用婚姻最初住所地法的规定,应该适用马耳他法律,其结果本案原告要享有亡夫1/4遗产用益权的请求可以得到满足。按后一种情况对待,则阿尔及利亚法院依据法国冲突规范,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不动产继承由不动产所在地法支配,就都应该适川法国法律,由于法国法律没存规定未亡配偶可以収得己亡配偶财产的用益权,因而本案原告不能取得其亡夫遗产的用益权。阿尔及利亚法院和法国最岛法院对本案的审理都以马耳他法律为依据进行识别,结果援引法国调整夫妻财产制(问题)的冲突规范,适用了马耳他法律,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满足.提问:1.本案识别依据的是法院地法还是法律关系准据法?

5、2.你认为用马耳他法或法国法识别,哪种较合理?三、贺尔泽是一个具有犹太血统的德国人,1931年担任德国帝国铁路局的某公司总管。1933年帝国铁路局总经理免去贺尔泽的职务,理由足德国当局关于非雅利安人的立法有必须解除犹太人职务的规定。就雇佣合同的有关履行问题,贺尔泽在美国纽约法院对德国铁路局起诉(该局在纽约数家银行有存款帐户)。根据贺尔泽与德国铁路局之间的合同在德国订立且在德国鹿行这一事实,纽约法院依有关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德国法律。审理本案的法官对此予以承认,但拒绝适用德国法。他指出:德国法允许以血统理由解除一个人的职务,如果美国承认其合法性,则有辱美ta的独立,否定美

6、国的宪法,违背美国的传统,讥讽美国的历史......对于在美国法院提起的本诉讼,就只能适用美国的公共政策。判决结果为原告胜诉。问题:美国法院在本案中排除德国法的适用,是仅仅因为德国法的有关规定与美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还是因为这些规定的适用在结果上有损美国的公共秩序?为什么?四、(I860年)英国人桑托斯在巴西买得一些奴隶,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于是在英国法院向卖方起诉。按照巴西当吋的法律,买卖和占用奴隶是合法的。而根据英国的法律,英国公民购买和占有奴隶是被禁止的犯罪行为。审理本案的英国初审法院于是依英国法律判决原被告买卖奴隶的合同无效。该案后来上诉到英国岛等法院。受理

7、上诉案件的法官认为:依英国法律英国公民购买奴隶是违法的,但本案的巴西买奴者已在巴西将奴隶的所有权转移给英国买奴者,根裾任何法律原则,这种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效力都必须取决于巴两的法律,而不取决于购买者所属国家的法律。该法官同时也承认:立法机关有权规定任何英国公民都不得购买奴隶,购买的应立即释放,如果继续占有奴隶就构成犯罪。最后,该法官从《统一奴隶贸易法》及其他法律中得岀结论,在本案惜况下占有奴隶不受禁止。英国高等法院于是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确认原、被告买卖奴隶的合同合法有效。提示:此案审理吋正值美国南北战争爆发前夕,英国政府持支持美国南方奴隶主的立场。提问:英国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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