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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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题l1986年中国籍男子甲与韩国籍女子乙在中国结婚,婚后生一子丙。依照我国《国籍法》,丙具有中国国籍。1998年乙回国,从此未归。1994年甲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住所地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问:1.何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对此是如何规定的?2.甲的住所地法院应如何办理此案?1.答: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跨国的或超越一国范围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属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

2、干问题的意思(试行)》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2.答:法院应首先通过本国冲突法的指引,确定该案应适用的准据法,而后依据准据法对该案作出实体判决。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案属离婚案。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及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我

3、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l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甲在北京与一位20岁西班牙商人乙签订了一份商品进口合同,由乙供货,履行地中国。合同生效后至交货期间,该商品价格在国际市场上飞涨。如果履行交货合同义务,将给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拒绝履行合同,乙向甲提出按照西班牙法律,他是未成年人(西班牙法律规定25岁是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所签供货合同无效。甲即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4、。问:(1)目前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是什么对其有哪些例外或限制?(2)本案中的西班牙人乙的行为能力如何认定?作为法官应如何处理本案?(1)答:在国际私法中,目前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一般多主张依当事人属人法作为准据法加以解决,此一规则也是国际私法中为各国采用的少有的几个共同规则中的一个。只不过大陆法系国家所指当事人属人法即为当事人的本国法,而英法系国家则认为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即是当事人的属人法。属人法是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基本规则,但在各国实践中,为了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不致国不明

5、他人的属人法的规定而蒙受损失,保护商业活动的稳定与安全,各国在适用人之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这一冲突规则时,仍有一些例外的限制,主要有: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二是有关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三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适用商业行为地法,亦即商业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则应认为有行为能力。(2)答:本案中西班牙商人乙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因为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8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

6、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西班牙商人乙虽依其本国法律为无行为能力,但其签订合同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且合同履行地也在中国,据最高法上述解释,应认定乙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本案法官应判决乙履行合同义务。因为乙具有行为能力,若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需向甲承担违约赔偿责任。l937年甲、乙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1946年甲前往美国并定居在旧金山。1947年甲与丙在纽约结婚。1982年7月甲在华盛顿去世。甲曾在上海某银行有存款若

7、干。1984年7月,已在香港定居的乙得知甲去世后的消息后,到上海办理了有关证明并取得该存款。丙在美国得知该情况后,即委托律师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夫留下的上述存款。问:(1)何谓先决问题?请指出本案中的主要问题与先决问题。(2)上海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丙是否有权继承甲在上海的该笔存款?为什么?61.答:(1)先决问题的理论是德国法学家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1934年间首先提出的。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以把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本主问题,而

8、把这首先要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本案的先决问题是丙是否有权继承甲留在上海的存款的争议,而要解决该问题,须首先确定丙是否是甲的妻子,这一问题即为先决问题。本案主要问题则是丙要求继承甲的存款之诉。(2)上海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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