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诉讼中的协调和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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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行政诉讼中的协调和解机制摘要:当前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大力倡导,要求各级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注重充分发主观能动性,重视调解结案的作用,将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结合,从而促成和谐社会的建设。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行政诉讼中引入协调和解机制,其本身的优越性在一开始就也充分表现出来,并被各级法院所广泛认同。  关键词: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正当化  :D925:A:1674-1723(2012)09-0146-02  最高法院在我国不仅是一个司法机关,某种意义上更是一个政治机关,它处于我国整个司法系统的顶端,对于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发挥

2、着十分重大的引导和指示的作用。同时,主流政治意识形态是必然及影响着司法运作程序和过程。因此可以说,最高法院的调解指导思想和号召一发出,必然会在下级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中起到重要的风向标性质的作用。  该影响也必然会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审判中体现出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必须以判决或者裁定的方式结案。但是,判决、裁定方式较为生硬,不利于矛盾的化解与缓和,并且判决结果不易于被及时有效充分的执行。鉴于此,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中倡导适用协调和解的手段,使之成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的一种重要的工作方式和审判机制,来处理行政案件

3、和行政纠纷,促成纠纷的有效化解,推动社会关系的缓和,防止矛盾激化,这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于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引入协调和解机制,是指的在法院主导下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谈判最终达成一致,从而终结诉讼的一种结案方式。鉴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已明文规定禁止调解,因此,我认为以协调和解指代最为合适。其含义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主动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之间进行的协商、调停、沟通、探索案件处理办法的活动。其特点在通过法院的引导和协调,促成诉讼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在缓和轻松的氛围中达成一致并最终实现

4、正义的解决和纠纷的消除。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息讼,防止社会关系的紧张,保障社会稳定。  提倡在行政诉讼中使用协调和解机制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着坚实的依据的。2010年6月最高法院在《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再次强调“着力做好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在依法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要针对不同案件特点,通过积极有效的协调、和解,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可以说,这些均为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运用协调和解机制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坚实的根基。  更为重要的是,协调和解机制并非仅仅是停留在口号和思想层面主张,现实中,各个地方的法

5、院早已在行政案件的审判事务工作中对协调、和解机制加以广泛而深刻的运用和实践,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形成了一些较好的工作模式和优秀的经验。我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胡建淼教授通过在个地方法院实地调研,总结出法院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运用的协调和解机制具有如下特点:协调和解已经在各地法院得到广泛实践,并具有了一定的工作模式;协调和解由人民法院主导,具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协调和解以合法性审查为前提,类型也主要集中于当事人对争议标的具有一定处分权的行政案件;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在协调过程中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实际利益。  而反对者则多强调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已经明确禁

6、止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再者,行诉不调解理由在于公权力不得自由处分。行政诉讼争议的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公权力行使问题。这种权力对行政机关既是职权也是职责。但是,对于那些当事人对于争议标的具有较大处分权利的行政案件和一些群体性、具有较强的社会敏感性的案件,应当有协调和解适用的空间。况且,协调和解的表述并不同于调解,其本身并未突破现行立法规定。再者,经过多年的发展,禁止调节的原则本身也早已经受到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界的广泛诟病,而司法实践中也早已通过协调和解的方式变相对其加以抛弃。这也正表明了禁止调解原则的现实处境和未来命运。  由此可见,协调和解机制在我国

7、当前行政诉讼中,不仅有着坚实的依据,在实践中也早已被各级法院所广泛运用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解释中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出对协调和解机制的青睐、肯定和支摘要:当前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大力倡导,要求各级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注重充分发主观能动性,重视调解结案的作用,将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结合,从而促成和谐社会的建设。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行政诉讼中引入协调和解机制,其本身的优越性在一开始就也充分表现出来,并被各级法院所广泛认同。  关键词: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正当化  :D925:A:1674-1723(2012)09

8、-0146-02  最高法院在我国不仅是一个司法机关,某种意义上更是一个政治机关,它处于我国整个司法系统的顶端,对于各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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