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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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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监控相关问题研宄摘要流程监控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规范运行的重要途径。作为流程监控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者,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准确把握定位,深入分析现状,探索完善路径,切实发挥流程监控的职能作用。关键词流程监控功能定位检察机关作者简介:高丽,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42一、案件流程监控的功能定位(一)诉讼程序定位:非诉讼程序监督制约《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流程监控的目的,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2、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显而易见,监督制约是流程监控的当然之义。案件管理部门是案件流程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者和具体实施者,其通过对办案活动履行监督检查、预警反馈、分析引导等职能实施流程监控。也就是说流程监控是以“第三人”的独立姿态进行的审视监督,而不直接参与办案,以保证这种监督来源于办案部门之外,成为一种诉讼程序之外的监督,从而有效避免办案环节之中的利害关系,以超脱者的身份来保证监督的公正客观性。(二)运行模式定位:集中管理与过程控制相依托流程监控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对现代管理学理论的吸收和运用。一方面,吸收了过程控制理论。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相对独立,条线性管理特
3、点突出,其弊端显而易见,内部监督空泛,外部监督乏力。过程控制理论的吸收和运用,有助于加强对检察机关案件流转全程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司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一方面,运用了集约化管理理论。过程控制的前提是信息资源共享,案件流程全程始终处于可控范围,实现途径必然是集约化管理,运用到检察实践中即为集中管理,通过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办案行为全程留痕监督和管理诉讼流程。流程监控的运行模式应当是集中管理前提下的过程控制,过程控制中强化集中管理,二者相依托。(三)模式功能定位:评价与引导流程监控能够充分发挥科学的评价和引导功能,有效激励检察人员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实现权责能的有机结合。流程监控以法律规定、相
4、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等为依据,通过执法活动及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的监督、提示,防控失范执法行为的发生,引导检察权在既定轨道规范运行。同时流程管理和监控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则为评价现有案件流程的适当性、规范性提供依据,并服务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的决策和方向,引导整体执法办案进一步接近规范化管理的目标。二、流程监控的现状分析(一)流程监控的监督层次肤浅从流程监控的现状来看,范围窄、层次浅是突出表现,监控的问题大多集中在法律文书错漏等细枝末节上,难以实现深层次的突破。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人员问题。案管部门虽被定位为业务部门,但其不直接办理案件,反而是服务性工作占
5、据较大比率。在基层院人少案多的困境中,特别是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活动后,有办案经验、有法律职称的干警多被充实到公诉、侦监、反贪、反渎等主要业务部门。相对而言,案管力量就薄弱许多,大多经验少、成分新,难以在流程监控上有较大作为。二是工作量问题。案件管理部门自成立以来,工作职能和范围也不断拓展,至目前除了最初的案件受理、流程监控、统计分析等基础职能外,还承担着案件信息公开、电子卷宗制作、统计报表衔接等系统的应用及监督管理,可谓是点多面广、头绪繁多,案管人员疲于应付,一人多岗、身兼数职的现象比比皆是,难以将流程监控工作做深做细。三是意识问题。基于对考评扣分项的忌惮,“关起门来一家人”的护短心理普
6、遍存在,即使在流程监控中发现深层次的程序性问题,首先考虑的是在曝露以前进行补救,将影响降至最低,而不是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大张旗鼓地书面纠正,督促整改。(二)流程监控的系统设计局限一是同步监督设计不足。经过授权的案管人员,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个案监控”模块,可以查看案件的办理情况,包括所处节点,案卡信息及已入卷的法律文书,但尚未入卷的法律文书却无权查阅,这势必影响到监控的同步性。因文书是否入卷不影响所在节点的正常运行,承办人则习惯于在进入下一节点时被动入卷,案管部门即使发现问题也至少滞后一个诉讼节点,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步监督。二是持续监督缺乏考虑。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一旦对案件
7、发起监控,该案件即进行流程监控页面,原案件信息及进展情况无从查看,只能结束流程监控案件的流程后,才能再次进入原案件查看相关情况。但同时系统又不允许对同一案件多次发起监控,由此造成的弊端是对案件的诉讼进程无法持续性监控。三是反馈纠正无以为继。因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关于流程监控设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案管部门能够发现和提出纠正的问题大多为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和已经领导审批入卷后的法律文书,而原文书系统己不允许操作纠正,重新制作文书可能需要回退节点甚至造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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