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因明论式中的“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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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因明论式中的“喻”祁顺来一、古因明五支论式的喻印度古因明五支论式有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外道以因六相原理进行推理的为他比量式。所谓因六相是指宗法、微见于同品之随因正行、微未见异品之随因遣行、对宗具有未被量识侵害的认识(具境)、欲说唯独无有成立反面的能立量、认定以上五相皆为能知。这种推理原理最早出现在外道《遮罗伽本集》和足目的《推论十六句义》中,这种论式中的喻是为明示论式正因的宗法相,就是说以喻论证其因的宗法相成立,如《遮罗伽全集》中的论式:神我常住,(宗)非所作性故,(因)譬如虚空,(喻)如同虚

2、空是非所作一样,神我亦是非所作,(合)故神我无常。(结)又如《正理经释》中的论式:声音无常,(宗)有生故,(因)如瓶,(喻)如同瓶有生,声音也有生,(合)所以声音无常。(结)这两个五支论式的共同特点,是举例证明论式之因是欲知有法的属性,也就是论证论式之宗法相成立。如第一例中的喻——“虚空”,是用来论证论式之因非所作存在于欲知有法神我上。这是通过喻“虚空”具有非所作性的属性,证明有法神我也具有非所作性的属性,虚空和神我这两类事物具有共同的属性非所作性。虚空还有常住的属性,那么神我也有常住的属性。如此以类

3、比手法进行推理,得出结论,然而,这种推理形式只表述喻“虚空”的属性非所作性存在于有法神我上,却没有进一步推演出喻“虚空”的另一属性常住同样存于有法神我上,所以这只是一个性质类比的雏形,还不是一个完全的类比推理论式。由于论式没有提出一个一般性命题作为论题的充足理由,只是通过例证从特殊到特殊地推理,这种推理不能保证结论的必然性。第二例与第一例基本相同。从以上分析,可以看清论式中的喻是论式有法的类比对象,缺少类比对象就无法类比,所以说,这种五支论式中的喻是绝对需要的。若无喻则无法类比,当然也就无法推理。第二

4、阶段,是佛教陈那论师以前所运用的一种五支论式,这种论式的推理原理较之外道学派的论式有较大改进,它虽然也以类比形式列举喻作为类比对象来论证论式之宗法相成立,但也同时还用喻来论证论式之因的部分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所立法的属性,以简单枚举归纳法论证论式之因在同品上有的后遍相,这样也就提出了一个一般性命题,使这种论式的推理形式向演绎法发展。如龙样也就提出了一个一般性命题,使这种论式的推理形式向演绎法发展。如龙树之《方便心论》所讲的为他比量式:如我常住,(宗)6非根觉故,(因)如虚空非根觉故为常,一切不为根所觉

5、者皆是常,(喻)而我非觉(合)(我)得非常乎。(结)无著的《顺中论》出现的为他比量式:如声无常,(宗)以造作故,因缘坏故,作以生故,如是等故。(因)若法造作,皆是无常,譬如瓶等,(喻)声复如是,作故,(合)(声)无常。(结)以上第一例中,以非根觉为理由论证神我常住,枚举“虚空”为喻,“虚空”作为神我的类比对象,如“虚空”有非根觉的属性,神我也有非根觉的属性,“虚空”还有常住的属性,那么神我也有常住的属性。论式中存在这样一种类比推理的痕迹,是以喻论证论式之宗法相成立。另外,此论式的推理形式中出现一种归纳

6、法推理形式,以非根觉的虚空(喻)推出一切非根觉者皆是常的结论。这里我们只能说这种推理是一种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是以经验认识作为主要依据,根据非根觉中的部分对象如虚空具有常住的属性,推出非根觉该类的全部对象具有常住的属性,即“一切非根觉者皆是常”这样的结论。但是这一结论不具有必然性,不是完全可靠的。若将这一结论即“一切非根觉者皆是常”这种一般性命题用来论证“神我常住”这一论题,或者说以这种一般性命题作为充足理由时,就可以推出神我无常的结论。这样其推理形式开始转向演绎三段论推理形式。其中,喻不能直接推出立宗

7、命题。而喻所成立的宗法相“神我非根觉”为直言三段论的小前提,以喻所成立的一般性命题“一切非根觉皆是常”作为三段论中的大前提推出立宗命题。这种论式中的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但作为“有法”的类比对象在其具有的属性上进行对照,推出结论,而且,它又作为以个别性知识的例证来推出一个一般性知识的结论,以不完全归纳推理得出一个或然性结论,而且以这一或然性结论作为演绎三段论的大前提推出立宗命题。这种论式基本上是以类比、归纳和演绎三者结合进行推理,其中喻既是类比推理的类比对象,又是归纳推理中的个别事物,在论式中起着

8、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不能或缺的。第二例中,瓶为喻,以归纳法直接推出“若法造作皆是无常”的假言命题。以类比推理方法推出如同瓶是造作一样,“声音也是造作”。以前一命题“若是造作皆是无常”为大前提,以后一命题“声音是造作”为小前提,推出“声音无常”的结论。其中,论式喻支的作用与第一例完全相同。这两个论式所不同之处,第一例论式只有一个因,即非根觉。而第二例列举了三个因,即造作、因缘生和作以生等。这三个因其义相互周遍。所以喻(瓶)作为类比对象即喻有法(非欲知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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