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案公诉环节证据的细节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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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众斗殴案公诉环节证据的细节审查被告人王某某,女,原系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某夜总会服务员。被告人梅某,男,无业人员,系被告人王某某同居男友,1996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程某均系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某夜总会服务员,具体负责陪同客人在此饮酒娱乐。2011年5月26日凌晨2时许,二人在工作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梅某搭乘好友李某某及李女友“帅帅”(均在逃)的汽车赶至该夜总会门前与被告人王某某碰面。当被害人程某与客人刘某等人走出夜总会时,被告人王某某与“帅帅

2、”即上前拦截被害人程某并将其拉拽至附近一餐厅门口处殴打,被告人梅某、李某某亦与客人刘某等人相互厮打。期间,李某某从客人刘某等人处夺过砍刀,将正与被告人王某某僵持的被害人程某颈部、双前臂砍伤(经鉴定均为轻伤);被告人梅某亦挥拳对客人刘某等人进行殴打,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后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4日将被告人王某某、梅某抓获归案。  二人到案后经初审,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梅某是来接其下班,并辩解因被害人程某在现场主动对其挑衅,其才上前与之撕扯,其余人员均不认识;被告人梅某亦供述其搭乘好友汽车是来接王某某下班,并辩解因见

3、有人持刀欲对王进行砸砍,其才上前夺刀并将被害人程某砍伤,其余人员是否动手不清楚。  一、证据审查面临的难点  首先,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一个多月的同居期间,早已订立了攻守同盟,一则前期隐瞒真正的致伤人李某某,并约定视情形交代;二则互供在案发前没有伤害被害人的犯意联络,并恶意向公安机关提供无关号码,导致前期侦查出现偏差且无法弥补。  其次,在本案客观证据严重缺乏的情况下,夜总会方面因顾及自身经营形象,出具了案发时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无法记录的证明。与此同时,由于现场目击证人刘某等人亦涉嫌参与械斗,其出于畏罪等因素现均已外逃,无

4、法进一步复核其各自的证言。  最后,本案的侦查方向完全让被告人口供牵了鼻子,在初查期间因二人互供在现场随意殴打他人而定性寻衅滋事,在批捕阶段因被告人王某某交代了事出有因而改为故意伤害,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一直顶包的被告人梅某又供出李某某才是真正的致伤人。  以上因口供变化而释放出的办案信号,已经给二被告人以明确的心里暗示,现阶段被告人王某某被释放在外,有恃无恐;被告人梅某虽被羁押但内心已确认旁证不足,且现有证据认定二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均不充分,本案就此陷入了僵局。  二、采取的具体审查对策  (一)复核仅有言词证

5、据,深挖其中的矛盾点  经认真阅卷,公诉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已经成为一盘“死棋”,必须细致复核仅有的被害人陈述,以期从中找出案件的突破口。因此,公诉人认真制定询问提纲,并将其中每个问题按照案发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便于被害人回忆。通过此次复核,公诉人发现本案主要存在两个疑点:第一,在案发当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被告人王某某有拿给被告人梅某打的情节,而二被告人在之前供述中从未提及有往来;第二,当被害人程某与客人刘某等人走到夜总会门口时,被告人王某某首先和一名女性(“帅帅”)冲到被害人面前对其辱骂并与之厮打,到底是谁

6、先动的手双方一直相互指责。此两点细节孰是孰非,公诉人只能通过间接证据的细致复查才能知晓。  (二)着重复查旁证细节,排除罪犯不实辩解  带着上述两个疑点,公诉人对全案证据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复查,并从中找到了答案。第一,公诉人在一份夜总会服务员的证言中注意到:“当时王某某被客人拉出包房时特别生气,边骂街边打,她还小声儿说你等着的。”该份证言除证明了被告人王某某确有打的情节外,亦不排除其有纠集被告人梅某实施报复的可能。第二,公诉人在另一份夜总会保安的证言中注意到:“当时王某某和那两男一女比划着说了一会儿,这时程某他们几个就出

7、来了,王某某就和那个女的一起上前跟程某打了起来。”该份证言不仅部分否定了被告人王某某的原始口供,而且也明确其有主动报复被害人的犯意。通过此两点证据细节的复查,公诉人将二被告人的不实辩解形成心里确认。  (三)详细制定讯问提纲,粉碎罪犯攻守同盟  公诉人在利用间接证据中的细节排除二被告人不实辩解的基础上,下一步就要设法打破其被告人王某某,女,原系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某夜总会服务员。被告人梅某,男,无业人员,系被告人王某某同居男友,1996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程某均系天津市河西区平

8、江道某夜总会服务员,具体负责陪同客人在此饮酒娱乐。2011年5月26日凌晨2时许,二人在工作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梅某搭乘好友李某某及李女友“帅帅”(均在逃)的汽车赶至该夜总会门前与被告人王某某碰面。当被害人程某与客人刘某等人走出夜总会时,被告人王某某与“帅帅”即上前拦截被害人程某并将其拉拽至附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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