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文化:法家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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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文化:法家哲学中国古代文化:法家哲学中国古代文化:法家哲学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面对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社会战争频仍、民生疾苦的现象,法家与儒、墨两家都是希然藉

2、由各自所提出的积极主张以挽救世局的危乱,恢复人心的安定,使国家走上正面建设之路。而法家对于整体人类历史发展的主张是放置在一种不断进化的过程之观点下来看,而进化的动力则在于掌握生杀大权的帝王能善用人性以及法律制定的强制性与普遍性,奖励耕田的农民与打仗的战士,将国家一统在符合任何时代都行之有效的君主集权的专制统治之下,创造国家的富强与统一。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

3、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

4、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在法家思想里:世界就是国家,国家就是帝王的国家,世界的太平就必须要靠帝王的权威统治与法律的普遍奉行才能可大可远。这种强悍的世界观点,在理论预设方面则有其承袭自道家对“道”的理性思考,认为自然界与人没有亲疏关系,只有其无意志的自然法则。而人也不能改变任何天道运行的规律,因此试图以天道影响人事的一切作为都是迷信,都是应该被打倒的对象,只有靠人为自身的努力才有可能发展人类福祉。这种素朴的宇宙自然观,为其重视现实的统治者之权威与利益的君主专制言论塑造了良好的理论基石。  由于法家对于人性的看法是承袭荀子的性恶论,并且从经验层面观察人性的生

5、理需求和实际行为,主张人性普遍好利恶害,贪婪自私,完全不能期望以礼乐化之,只有依靠法治统治才能禁民为非。因此,帝王君主的角色 即在于善用其本身的权势与法术治理国家;而百姓个人的生存发展与创造自由只有在整体国家的利益考虑下才谈得上真自由与真利益。  法家哲学以韩非子为集大成者。在韩非子之前,一般说来荀子的思想己经充满了法治的精神。荀子可以说是儒与法的过渡性人物,唯其说仍保留对人性得以礼乐教化而于品德上有自我超升的可能性,并且推尊周孔、尚贤贵民、因之不能严格称其为法家人物。  早期法家代表人物有李俚、吴起、商鞅、申不害、慎到。李俚根据当时各国法律编着《法经》,成为中国最早的

6、一部法典。吴起善用兵,重视明法审令与耕战之策,较李俚更进一步。商鞅在秦变法,强调并推扩法律至上的观念,以重刑止罪及坚守平等原则。行之有年,秦国大治,奠定秦国未来一统天下的富强基础,并且建立了法的超越性及普遍性。申不害以综核名实与言术著称,认为这是君主御用群臣,谋求政绩的重要统治方法。而慎到是由道入法的关键人物,他的主要观点在因循与重势,也就是说明“因人之情,循人之欲”与君主统治权力赖以行使的威势在法治体系中的决定性地位。  韩非子,战国时韩人,其着《孤愤》、《五蠹》传到秦国,且令秦王政大喜。他集合前期法家的思想菁华,将法、术、势集中于君主一身,在政治上主张强国弱民,在制

7、度上主张尊今不法古,“重赏罚、废诗书、以吏为师”都是他的重要思想,表现出一种活生生的竞存争夺的世界观。  法家思想的传统早自春秋时代的管仲、子产已经发其端倪,“刑杀无赦”、“尊君重法”的观点已多有论及,而以法治国的理论建构与实际政权之设计,到了战国冕期的韩非,便臻成熟阶段。而在秦帝国建之以后,二千多年的政治统治型态,在儒家大旗帜的摆荡下,国君以法治民统臣集众权于一身的传统从未消失过。然而,先秦时代的法家论者自来虽受有意富国强兵的国君极端赏识,相对于儒、墨两家而言,有更多施展理想抱负的机会。但是,只要国君驾崩,这些法家人物即不免受害而惨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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