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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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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51050—2017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5-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西畴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及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因特殊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2)持有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门批准。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2)妨碍公众交通出行和公
2、众安全的;(3)其它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二、办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
3、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
4、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证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
5、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限期完工,恢复原状。确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乡(镇)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乡(镇)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限期完工,恢复原状。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乡(镇)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占用或者挖掘前10日向社会公告
6、,并按规定数额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交道路占用费或者道路挖掘修复费,方可动工;按期完工恢复道路原状,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道路占用费或者道路挖掘修复费。”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审批条件 (一)因特殊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1.对城市公众交通出行无影响或无较大影响; 2.持有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门批准。 (二)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条件: 1.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规划好挖掘的路段及时间;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西畴
7、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地址:西畴县西洒镇政务服务管理局-5-交通方式:可乘坐县内下新民至上寨方向公交车直达。六、申请材料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依据备注1申请报告原件纸质12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表原件纸质13提供临时占用挖掘路段及时间纸质14交通部门批准纸质15挖掘道路过程中相关的承诺书纸质16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七、审批时限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
8、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业务的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1.初审: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组织现场勘察;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签定初审意见,交绿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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