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执行难的界定、成因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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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赢了网s.yingle.com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新时期执行难的界定、成因及对策分析  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尤其是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在中国社会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诚信的缺失使社会主体之间相互合作的机制遭受破坏,各种经济纠纷的数量和类型不断丰富增大。法院收案和结案数也急剧膨胀,由此产生大量的新类型的执行案件与传统的执行措施、方法不相适应的矛盾亦日益突出,而原有的执行制度捉襟见肘,无力应对。致大量生效判决得不到及时执行,法院、当事人、社会公众都感

2、到强制执行越来越难,全国各地区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一直持低不上,乃至部分社会公众公然宣称法院的判决不过是“一纸空文”、法律“白条”。执行难的长期存在威胁到了法院的信誉和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司权权威,影响了整个法院的审判工作。多年来随着法院执行工作的深入和发展,执行难问题也在不同时期出现了不同的变化,呈现不同的特点,新时期执行难已逐渐由传统的“执行四难”演变为现存的多层次、多原因的执行难。笔者认为,解决执行难问题,首先必须正确找出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所在,对症下药,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以下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执行难的成因做一浅要分析:  第一、立法

3、上的缺陷使被执行人规避法律而造成执行难。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  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和完善相关执行立法和司法解释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从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中仍可洞察到不少立法缺陷:我国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作了具体的处罚规定,但前提条件中“转移、变卖”的财产是指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这就让一些当事人钻易法律空子,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随意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另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行为,都可以

4、依照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对不履行义务时如何处罚不作规定。造成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摆脱了法律的约束,规避了法律;再如关于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我国法律司解虽已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新的情况不断出现,现有的规定已远远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法的滞后性在实践中的突出暴露出来,加重了执行难;再如《执规》28条: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笔者认为这是一项有名无实的义务,法律、司解并没有规定出相应的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故实际上债务人大可坦然对法院作虚假申报,因此法条实际上增加了司法机关被愚弄和法

5、律应有的尊严一再被无所顾忌地冒犯的机会,债务人在进行屡次的虚假申报却鲜受制裁的经历中,对法律的蔑视态度也逐渐加剧,进而对于妨害执行“不作为”(有履行能力,既不履行,也不干扰法院的执行)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如何处罚的规定,这就使法院在案件的执行中对如何预妨或制裁无从下手。诸多的我国立法上的缺陷,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  第二、传统观念及地方保护主义造成执行难  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司法权和立法权成为行政权的附属权力这种体制一直保持和延续,以至影响了当今的政治体制。我国现存的政治体制中,法

6、院往往由于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不得不时常听命于地方领导,而地方政府总是为了本地区的局部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奉行地方保护主义,故在司法实践中当某执行案件涉及地方利益时,当地政府就会利用职权进行不当干预,致法院难以独立行使职权,案件当然无法得以正常有序的执行。地方保护主义在实践中为数不少,造成部分案件的执行难。某些地方法院甚至会主动的迎合当地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  心态,在得知外地法院欲来本地执行时,提前向政府提供信息,或指使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抢先查封、扣押。近些年,地方保护主义之风愈演愈烈,地方领导的直接干预由直接干预变为间接干预,由显性干预变为隐性干预

7、,过去法院执行案件时,地方领导的干预往往以指示、批条子等书面形式直接表现出来,案件被迫停止不前时,还有得政府的书面东西拿出来做为尚方宝剑,缓和当事人与法院的矛盾。但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入,司法独立的呼声越来越高的情况下,这种干预也变得隐性化,实践中往往以某领导的口信、电话等非书面形式进行干预,让受案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左右为难,迟疑中无形延误了执行时机和期限,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使法院执行工作陷入不能自控的困境和怪圈,加剧了执行难。  第三、政府等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而造成执行难  政府等行政机关在涉执行案件中往往具有双

8、重身份特征,一种是以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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