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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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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理与法护理部向清平1目录一、护理行为二、重要立法及主要内容三、法律责任四、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五、临床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2一、护理行为是指护理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现象。3护理行为的社会控制可归纳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业界习惯、护患之间的契约、相关文献的规定来控制。4医疗卫生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5医疗卫生行政法规形式:条例、办法上述法律的实施细则
2、或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等。6部门规章指卫生部制定并以部长令形式颁布,或卫生部和有关部(委、局、办)联合制定发布的有关医疗卫生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如《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配套文件中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7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根据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基本原则,依据医学、护理学科学原理,在对长期医疗护理实践进行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制定的用于指导、规范医疗护理行为的各种标准、规范、制度、指南的总称8
3、二、重要立法及主要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0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11不属于
4、医疗事故相关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12《护士条例》13《护士条例》的发展及主要内容卫生部于1993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护士管理办法》)。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护士条例》于2
5、008年1月23日国务院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14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15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权利:第12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第13条
6、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第14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第15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16义务:第16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7、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第17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第18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19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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