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号《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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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6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缓解、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国境口岸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包括:(一)发生

2、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二)乙类、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的暴发、流行或多人死亡的;(三)发生罕见的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四)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9(五)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六)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者中毒死亡的;(七)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涉及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范围内,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第四条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

3、检疫应急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五条海关对参加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一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海关建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第七条海关总署统一协调、管理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订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方案;(二)指挥和协调全国海关做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组织调动

4、本系统的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三)检查督导全国海关9有关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督察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四)协调与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建立必要的应急协调联系机制;(五)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为国家决策提供处置意见和建议;向全国海关传达、部署上级机关有关各项命令;(六)鼓励、支持和统一协调开展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监测、预警、反应处理等相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海关总署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小组,为应急处理提供专业咨询、技术

5、指导,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第八条直属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本辖区组织实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预案;(二)调动所辖关区的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三)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四)协调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口岸管理部门、边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直属海关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承担相应工作。第九条隶属海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9(一)组建突发事件出

6、入境检验检疫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现场处置工作;(二)与直属海关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共同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上报信息;(三)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第一章应急准备第十条海关总署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制订全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主管海关根据全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口岸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海关和当地政府备案。第十一条海关应当定

7、期开展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相关技能的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演练,推广先进技术。第十二条海关应当根据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处理人员、设施、设备、防治药品和器械等资源的配备、储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第十三条海关9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第一章报告与通报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建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报告制度,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有本规

8、定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海关总署报告,并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海关总署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第十五条隶属海关获悉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直属海关报告,并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第十六条海关总署和主管海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传递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时向所辖系统内通报。第十七条 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口岸的海关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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