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0895264
大小:42.5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10-17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06月18日15时49分310主题分类:公安安全 “人民防空”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月21日修订,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2、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作应当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防空防灾防恐一体化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防灾救灾及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要求相协调。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 市、区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3、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依法确定的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导下,指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军政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和防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区
4、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人民防空要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保证地下空间利用与人民防空建设相协调。 第八条人民防空经费由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下列人民防空经费,由市、区政府负担,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指挥工程、疏散干道以及人民防空工程的公共连通道等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信息化设施建设与
5、维护管理经费; (三)人民防空重大演习及专业队伍演练补助经费; (四)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经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费。 下列人民防空经费由有关单位负担: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费或者易地建设费、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进行设防的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经费,由建设单位负担; (二)人民防空工程日常维护管理经费,由使用单位负担; (三)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及装备经费,由组建单位负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费。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九条人民防空建
6、设项目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项目。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及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税收、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 对超过应建面积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人民防空建设的具体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选定重点防护目标,经军政联席会议确定后,由市政府公布,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对于重点防护目标,市、区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预案并落实有关保障措施。 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
7、当建立防护组织,制定防护方案,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 第十一条市、区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纳入市、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设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各相关部门的信息实行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金融、信息、通信、教育、科研等单位应当将重要信息库或者数据库纳入重点防护目标管理,并按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灾害备份工作。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化管理部门、广播电视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应当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谱、数据、空情信号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地下
8、交通干线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道的共同沟等地下工程以及地下空间开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