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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5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厉行节约,加强管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加强对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
2、施保护水资源和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二)负责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组织制度和参与审查本行政区域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专业
3、规划;(四)归口管理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日常事务;(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调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第七条长江、汉江在本省境内的江段以及本省境内其他重要河流、湖泊,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属国家流域机构管理范围的,应根据统一规划实施管理。第八条水资源分部门管理是指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管理工作。(一)地质矿产部门进行地下水普查、勘探、动态监测和利用的监督管理;(二)城建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管理和保护;(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污染的监督和防治管理;(四)交通航道部门负责内
4、河航道管理;(五)水产部门负责水域渔业的行业监督管理;(六)林业部门负责森林保护和组织营造水源涵养林,并会同交通部门从事航道竹林流放管理;(七)电力部门负责分管的水力发电管理。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互相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水资源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水资源管理职权上发生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作出裁决。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按照水资源的分级管理权限,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5、综合规划是专业规划的依据,综合规划应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并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省内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按照水资源的分级管理权限,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各类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专业规划,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部门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规划的修改,必须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原批准的机关核准。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情况和水资源状况,合理安排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在开展防洪、排涝、灌溉工程建设的同时,应因地制腚地发展航运、水力发
6、电、水产养殖、城乡供水和工业供水等各项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事业。对现有的水利工程,应加强养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对缺水的地方,应加强人蓄饮用水的开发利用。第十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对整个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不利影响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或补偿。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对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以及对防治水害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并须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然后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第十五条兴建水工程,必须妥善安排移民的生活和生产。安置移民所需的经费列入工
7、程建设投资计划,并应当在建设阶段按计划完成移民安置工作。第四章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六条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涵闸、泵站枢纽内,不得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排涝、航运和妨碍水工程正常运用的物体;除护堤护岸的林木外,不得种植有碍行洪、排涝、航运、水文测报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在河道或航道内进行一切活动,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河道和航道管理的规定。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制止污源水资源的行为。在河道、湖泊和水工程内设置或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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