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办法

ID:20476988

大小:25.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0-12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办法_第1页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办法_第2页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办法_第3页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00601(颁布时间)20000601(实施时间)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00年6月1日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于2000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2000年6月1日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到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简称为适龄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

2、和在校适龄学生率先献血。动员患者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及社会成员互助献血。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审定、下达年度献血计划,保证献血工作所需经费,统一规划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献血与用血总量的基本平衡。第四条 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按计划参加献血;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计划组织参加献血。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动员和组织无偿献血;(二)根据当地用血需求情况;拟定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下达公民献血年度计划;(三)组织、调配血源;

3、(四)管理和发放《无偿献血证》;(五)管理和审批医疗用血。第六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查处采血、供血、用血中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八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级财政统筹安排。设置血站或中心血库,必须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第九条 血站对参与献血公民必须按国家

4、规定标准免费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标准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公民献血一般为每次二百毫升,最多不超过四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第十条 献血公民由献血办公室发给《无偿献血证》。有工作单位的献血者由所在单位适当发给餐饮、交通补贴,其他献血者由采血机构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制度,对采集的血液必须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采集血液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销毁。血站或中心血库对供血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应及时供应,不得延误。采血、供血车按特种车辆的有关规定

5、免交公路通行费。第十二条 地处边远的医疗机构,遇到危重病人或重大救援任务,且当地无血站(中心血库)及时供血,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进行检测,达到质量标准方能使用。采集的血液数量应于十日内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采血。严禁雇佣、诱骗、强迫他人献血。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严格遵循合理、科学用血的原则,积极推行成份输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必须由指定的供血机构提供血液,严格遵守血液储存管理制度。对血站所供血液的血型、血液成份、有效期等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配合献血办公室做

6、好管理工作,医生视患者病情填写《用血申请单》,经医院审核后方能用血。急诊病例,先用血后补办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或配偶或直系亲属可凭《无偿献血证》和《居民身份证》按下列规定用血:(一)无偿献血一次的,免费享用等量的医疗用血;(二)无偿献血累计六百毫升以上的,免费享用三倍量的医疗用血;(三)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费享用不限量的医疗用血;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免费享用等量医疗用血。无偿献血者(含前款规定享受免费用血待遇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因病在外省用血的经费,凭献血证和医院证明及发票到所在地献血办公室结算。互助献血者(除配偶和直系亲属外)享受无偿献血者待遇。第十七条 公民临床用

7、血,只交付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一)个人无偿献血累计四千毫升以上的;(二)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连续三年超额完成献血计划的;(三)为抢救危重病人献血表现突出的;(四)组织公民献血及在采血、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