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的冲突及其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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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的冲突及其消解【摘要】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是民事地域管辖制度中的一对基本概念。我国现行立法偏离了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二分制架构设计的初衷,结果导致管辖规定出现体系性缺陷并引发了一般管辖的一般与例外的冲突、一般管辖的例外规定与特殊管辖的冲突等逻辑性问题。只有转变我国的管辖立法理念,使一般管辖中不再包含例外情形,把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定位为竞合适用关系,并适时建立保护性管辖,才能真正理顺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的关系。【关键词】民事诉讼;地域管辖;一般管辖;特殊管辖;保护性管辖;冲突【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一般

2、将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简称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其中广义上的特殊管辖包括专属性管辖与非专属性管辖,狭义上的特殊管辖仅指非专属性管辖,此文的特殊管辖是从狭义上讲的。我国的一般管辖以诉讼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来确定,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原则,民法以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而特殊管辖不仅以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而且还以诉讼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来确定。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启示与引申思考  最初关注民事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的关系是因为几年前看到的一道案例分析题,内容如下:  B县法院某年8

3、月15日受理了王某(在A市C县居住)诉林某(A市B县居住)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同年9月10日,林某因拐卖儿童罪被检察机关逮捕。B县法院即以本案被告正在被监禁,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于同年9月15日将案件移送A市C县法院。C县法院接到B县法院移送的案件后,认为B县法院受理案件在先,林某逮捕在后,并不影响本案的管辖权的确定。据此,C县法院又将该案件移送回B县法院。案例分析的焦点之一在于B县法院与C县法院到底谁有管辖权。[1]  这一案例表面上并不难,因为即使B县法院与C县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但基于管辖恒定原则,在案件受理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B县法院在此

4、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即本案仍应由B县法院管辖。但此案激发了笔者去思考一个问题:一般管辖的例外规定与特殊管辖的具体规定冲突时到底应如何处理?以上述案件为例,假设王某欲提起针对林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而此时林某因另案被检察机关逮捕处于被监禁状态,此时C县法院(即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呢?笔者曾就此咨询过一些大学讲授民事诉讼法学的专职教师和基层法院的法官,他们的观点莫衷一是,不过均认为确实是个问题。这里实际上涉及如何理解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之间关系的问题。根据不同的理论与标准,上述案件适用法律的结果也不同

5、,具体情况主要有如下三种:一是,特殊管辖与一般管辖之间为竞合适用关系,可以选择适用特殊管辖或一般管辖的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普通审判籍与特殊审判籍之间的关系就是如此。在这种关系下,根据特殊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而根据一般管辖的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适用的结果可能是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以及原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是,特殊管辖与一般管辖之间为顺位适用关系,特殊管辖优先被适用,但其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参见一般管辖的规定。这是处理一般与特殊关系的一般逻辑,即有特殊规定适用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或特殊规定不详适用一般

6、规定。特殊管辖规定的连接点被告住所地,在一般管辖的例外规定的重叠适用下,转化为原告住所地。适用的结果可能是只有侵权行为地、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三是,特殊管辖与一般管辖之间为排斥适用关系,特殊管辖有规定的,不再适用一般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定位。适用结果是只有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  当然我国立法中特殊管辖与一般管辖之间排斥适用关系的形成有其特殊的背景。那就是我国的特殊管辖制度的设计不仅考虑了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以及法律事实等因素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而且也融合了当事人住所地这一一般作为一般管辖确立依据的因素,可以说我国特殊管

7、辖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表达了类似德国普通审判籍和特殊审判籍竞合适用的理念。有学者认为现行法在特别管辖规则中加上一般管辖的内容,只是一种对特别管辖与一般管辖竞合关系的特别申明而已,旨在立法上明确二者的关系,以免引起歧义。{1}(P120)但正是由于设计特殊管辖制度时将作为一般管辖确立依据的当事人住所地这一因素考虑在内,导致了特殊管辖与一般管辖关系的扭曲,并直接引发了前文所说的一般管辖的例外规定与特殊管辖的具体规定之间的冲突。  二、问题的展开:历史轨迹与现存矛盾  我国大陆现有民事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制度的形成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新中国建立后至1

8、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前。这时主要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经验总结和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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