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穆制度与宗法制度关系论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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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昭穆制度与宗法制度关系论略李衡眉昭穆制度与宗法制度是我国古代两项颇为重要的制度,为礼家所乐道。近现代以来,学术界关于宗法制度的讨论十分热烈,著述亦甚丰;而对昭穆制度的研究,相对地说来,却相当冷落。关于二者的关系则几无专文论及,殊多遗憾。兹就此问题略陈拙见,敬希读者指正。一昭穆制度与宗法制度之间有无关系?如果有,当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是昭穆制度和宗法制度研究中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学术界似乎有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昭穆制度就是宗法制度或是宗法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如《辞海》释“昭穆”说:“古代宗法制度,宗庙次序,始祖庙居中,以下父子(

2、祖、父)递为昭穆。”《辞源》解“昭穆”云:“古代宗法制度,宗庙或墓地的辈次排列,以始祖居中。二世、四世、六世,位于始祖的左方①,称昭;三世、五世、七世位于右方②,称穆;用来分别宗族内部的长幼、亲疏和远近。⋯⋯后来泛指家族的辈分。”作为辞书,此类解释似无可指摘,因辞书要在简洁明快。但说“昭穆”是“古代宗法制度”,却是承讹踵谬。究其原因,当系迷信权威之说所致。郭沫若先生于其主编的《中国史稿》中在讲到周朝的宗法制度时说:“所谓宗法制度不仅适用于同姓诸侯,也适用于周朝分封的异姓贵族。从同姓不婚的传统出发,异姓贵族之间由婚姻关系串连起来。

3、同姓贵族之间是兄弟叔伯的关系,异姓贵族之间为甥舅亲戚关系。周朝还残留着原始的等级婚制的遗迹,用‘昭、穆’区别辈分,如文①笔者按:“左方”应为“左前方”。②笔者按:“右方”应为“右前方”。·26·昭穆制度与宗法制度关系论略王之子为昭,武王之子为穆,借以保持贵族中的血统和等级”①。唐兰先生在《西周铜器断代中的“康宫”问题》一文中说:“从周朝在宗法制度方面分昭穆两辈的事实,可以说明‘康宫’是康王的庙,而昭、穆两宫是昭王、穆王的庙。”又说:“这种宗法制度在商朝时是没有的,从文献资料来看,只是在男人里分昭穆②,那末,周朝的这种制度可能是从

4、氏族社会遗留下来的。清朝王宗涑做《说文述谊》在‘诏’字下说:‘古昭穆犹今俗宗法之有字辈’是很对的。只是周朝的昭穆只分别父子两代,祖是昭,孙还是昭,所以周朝在祭祀中是用孙来做祖的尸的。而后世的字辈,则每一辈都不重复,甚至预定了二十多辈的字辈,子孙就根据预定的字来作名字的,这就和周代制度大不相同了”③。可见郭、唐二位先生的观点与《辞海》、《辞源》对“昭穆”的解释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均认为昭穆制度实为宗法制度,或昭穆制度当包括到宗法制度的内容之中。如此浸成常论,积重难返。但也有些学者认为昭穆制度与宗法制度似无关系,因此,在他们的著述中

5、,昭穆制度归昭穆制度,宗法制度归宗法制度,它们各有自己的主要内容,而且也各各渊源有自,互不牵涉。例如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一文中,对有周一代几乎所有的重要社会制度,诸如继承、丧服、封建、宗庙、婚姻等制度,特别是宗法制度的源流与作用,都作了精辟的论述,唯独只字未提昭穆制度。又如李玄伯先生在《中国古代社会新研》一书中,在讲到昭穆制度的起源时说:近代原始社会每一部落,更自分为左右两部。部并自有其图腾。部中且常再分为若干团。两部可以互通婚姻,但同部婚姻,则绝对禁止。每部又自分为若干级,普通只两级,间或有四级者。级数的分别,同部落中左右两

6、部必须相同,如两级皆须两级,四级皆须四级是。每部人民皆分属于某一级,但必须父子异级,祖孙同级。假使某人属于甲级,其子则属于乙级,其孙则又属于甲级。至于婚姻,左部甲级之男子亦只能与右部甲级之女子结婚,而不能与乙级者。据杜尔干的研究,这种分级的目的完全为婚姻,所以分别行辈,至于祖孙同级者,则祖孙年岁相去常五六十岁,决不至行辈紊乱而有婚姻之嫌。⋯⋯至于分级之说,我以为即古代的“昭穆”。古代昭穆实在是固定的,某人是昭永远是昭,某人是穆永远是穆。①《中国史稿》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62—263页。②此说不确。据《礼记·丧服小

7、记》载:“士大夫不得于诸侯。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于诸祖姑,妾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必以其昭穆。”《杂记》说:“妾于妾祖姑。无妾祖姑,亦从其昭穆之妾。”《左传》僖公八年云:“秋,,而致哀姜焉。”杨伯峻先生注曰:“合祭鲁之祖先,以昭穆列哀姜之主于祖。”可见,在女人里也是分昭穆的。③《考古学报》1962年第1期。·27·历史研究1996年第2期在讲到宗法制度的起源时说:我国何时始有大小宗的分别,当然无从确悉,但其制度似应兴自远古。方一姓人数尚未增至极多、一地方物资尚足供给全姓、家长以一人力量尚能指挥全姓的时候,自然不必分析。

8、全姓皆在由长子世袭的家长(父)之下生活着,自然亦无所谓大小宗。不过后来人数渐渐增多,一姓人数超过万人,或因宗教、统率、经济上种种不便,或因余子渐与长子争权,于是一姓内部渐渐分析,大小宗的制度始兴。此亦人类社会进化史当有的现象①。这里我们不讨论李玄伯先生关于昭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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