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分系统功能规范(初稿)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分系统功能规范(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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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分系统功能规范(初稿)修订指导意见根据《妇幼卫生信息系统标准体系研制项目2006年工作任务书》(简称:工作任务书)的要求,相关课题承担单位按时向我中心提交了课题研究文本初稿,并在2006年6月26日举办的项目培训班上进行了大会交流和征求意见。为指导各课题单位做好初稿修订工作,现将《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分系统功能规范》初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有关修订指导意见汇总如下,供各单位修订文稿时参考:一、主要问题1、编排格式不统一。各课题单位所编写的分系统功能规范在内容上基本都遵循了《工作任务书》中对内容

2、格式的基本要求,但在文字的编排格式上尚不规范,部分课题单位没有严格参照卫生部《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中关于分系统功能规范的撰写格式。如:正确的分系统段落格式应按照“第一条、第二条”等顺序编写,但有的分系统被编写为“第几章第几条”,有的则直接按“一、二、三”的顺序编写。2、内容与项目主题有偏差。本项目中“分系统功能规范”是指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的各分系统在应用软件功能方面需普遍遵循的基本要求,并非指该分系统所支撑的妇幼保健业务工作规范或技术操作规程,也不是某个具体应用软件的详细设计书。少数课题单位对上述4概念存

3、在不同程度的理解偏差,所提交的研究文本内容不符合课题任务的要求。其中既有整体内容偏离主题要求的问题,也有某单项内容的问题,如部分单位在“分系统主要设计目标、系统运行要求”等内容方面描述定位不准确。3、普遍适用性不强。《工作任务书》在研制要求中明确提出,分系统功能规范应首先“符合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实际情况”,并“具有适当的前瞻性”。部分课题单位在编写规范时,更多的基于考虑本地区实际环境条件,在设计目标、某些功能和运行条件等方面要求过高,如在内容描述中使用“是建立在基于Internet上的网络服务”、“是一个实时的

4、信息系统”等词语;在信息系统实现方式上也过于具体,没有选择余地,如在内容描述中使用“按照C/S方式通过网络传送”、“系统分为11个主菜单”等词语,这些内容都不能表达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实际需求,使该规范失去普遍性指导意义。4、逻辑层次不清。这主要表现在分系统详细功能要求方面,部分分系统功能规范在描述时只将所提到的各个软件功能简单地罗列出来,条理性不强。由于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是为妇幼保健服务开展过程中各主要环节业务工作提供信息管理服务,因此其具有的各种系统功能存在着明显的阶段性分类特征,同时也具有相互关联性。例如:孕

5、产期保健服务管理分系统,在功能描述时应首先说明其下包括:产前检查登记、分娩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产后访视登记等多个子系统,然后就各子系统的共性功能和个性功能再作具体描述。5、内容详略程度不均。《工作任务书》在研制要求中明确指出4分系功能规范应满足妇幼保健机构及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对“普遍开展”的妇幼保健服务“主要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的“基本要求”。“普遍开展”是指该项保健业务工作是在全国范围普遍开展的,“主要工作”是指有必要实施个案信息管理的主要业务,“基本要求”是指全国范围都能执行的信息系统功能基本标准。因此

6、,分系统功能规范在系统功能要求上须分清业务边界,突出重点;相应分系统基本数据集的制定也应遵循同样原则,以满足“基本要求”为准。另外,要把握内容描述上的粗细均衡,过细影响宏观性和普遍适用性,过粗则缺乏实效。本次各课题单位提交的分系统功能规范内容长短不一,最短的2页,最长的达18页,详略差异显著。少数规范所描述的系统功能及其数据集,边界明显过大。6、其他问题。部分分系统功能规范存在文字描述不简练,引用的法律政策依据不完整、权威性不够等问题。二、修订指导意见1、各课题承担单位要进一步学习、领会《妇幼卫生信息系统标准

7、体系研制项目2006年工作任务书》中关于《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分系统功能规范》的研制要求,重点针对上述六个方面问题修改初稿。2、在内容及深度上必须严格与《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专家论证修订稿)》保持一致,并以此为基础对其中各分系统的定义、内容和功能分别进行深入、细化的阐述。其中“遵照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编写,应以《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为基本依据。“4分系统详细功能要求”的编写,应以第三章“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的基本要求为依据。“系统运行要求”的编写,应以第五章

8、“系统建设与实施”的基本要求为依据。3、分系统基本数据集的数据项遴选,应以满足“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分系统”对统计数据源的基本需要为标准,并与该分系统的功能要求相匹配。各分系统基本数据集的填写表格样式和有关概念请参考重庆妇幼保健院编写的《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数据集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研制进展报告》。4、涉及不同分系统间的关联性、交叉性问题,相关课题承担单位之间应主动沟通协商,也可报国家妇幼中心信息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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