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弥补和利润分配的顺序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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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亏损弥补和利润分配的顺序管见亏损弥补和利润分配是财务与会计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但是,我国现行会计法规对于亏损弥补和利润分配的规范或者不明确,或者容易产生歧义,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亏损弥补的来源和顺序  我国关于亏损弥补的会计法规主要有《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这条规定没有阐明亏损弥补的顺序,但可以从行文中推断,法定公积金补亏在当年利润补亏之前。该条规定应注意的问题是,亏损弥补的对象不是上一

2、年度亏损额,而是上一年度末(累计)未弥补亏损额,因为上一年度亏损额显然首先用上一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润弥补,这样弥补后上一年度末可能不但没有亏损,而且有未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该条规定说明,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但是并没有明确公积金是单指法定公积金,还是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之和。从《公司法》行文的顺序推断,似乎应是后者。但问题是,对这三个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顺序仍未交待清楚。另外,《公司法》中的“法定公积金”与《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法定盈余公积”用词不一致。  《企业财务通则》第31条规定:“企业发生

3、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与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这条规定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因为它没有明确指出,此条所规定的年度亏损是指缴纳所得税后出现的亏损。会计上出现年度亏损不一定就会出现纳税亏损,会计上有年度利润也不一定就不会出现纳税亏损,因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年度利润为基数按照税法调整得出的。会计上的年度亏损显然首先用本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润弥补;会计上亏损弥补的对象应当是上一年度末(累计)未弥补亏损额,即现行会计制度中“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年初借方余额。  《企业财务通则》第31条所规定的内容应

4、该由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1条对年度纳税亏损弥补的规定是:“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财务通则》第32条规定:“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但在此没有提到任意公积金,也没有说明资本公积、法定公益金是否可以弥补亏损,若与《公司法》第179条相对照,则对此仍有疑问。可以看出,《企业财务通则》对会计亏损弥补的来源和顺序的规定并不明确。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65条指出,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但同样没有说明资

5、本公积、法定公益金是否可以弥补亏损。可见,该规定对弥补亏损的来源和顺序的规定也不明确。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以下简称《问答》)对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和顺序作了规定,即:①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法定公益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②公司采用上述方式仍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的,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部分加以弥补。  《问答》明确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累计亏损弥补的来源和顺序,解决了《公司法》及财务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范的问题。但是《问答

6、》仅对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有效,而对于其他公司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问答》规定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可以弥补亏损,也值得商榷。因为股本溢价是股东对公司投入资本的一部分,我国计入股本的投入资本仅是股票股数乘以股票面值,而股票面值仅是1元,因此大部分投入资本被计入股本溢价。用股本溢价弥补亏损等于是用投入资本弥补亏损,会产生不良后果。  笔者对弥补亏损的来源和顺序的理解如下:  1.如果本年度有年初未分配利润(“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贷方有期初余额),那么本年度的会计亏损自然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由年初未分配利润弥补。弥补结果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出现贷方余额,即为年末未分

7、配利润;若该账户出现借方余额,即为年末未弥补亏损。  2.对于上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在本年度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补亏,但弥补亏损后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若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仍不足以弥补亏损,再用资本公积中的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货币资金折算差额等非准备项目弥补亏损。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或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等项目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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