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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6
《南京大学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南京大学非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南京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2017年7月通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年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下发的《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南京大学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南京大学非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施方案》。一、培养目标非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均属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途径。非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主要面向法律职业部门在职人员,培养
2、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实践型、复合型、高层次的法务人才。完成非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学业的毕业生应达到下列要求:(一)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深刻把握法律职业道德原则和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二)在法律实践经验基础上,通过提升法律理论水平,全面加强法律职业所要求的知识与方法、职业思维、职业语言和职业技术等能力。(三)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和特点,能够综合运用法律和岗位所需的其他专业知识,达到有关部门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与
3、管理职务相应的任职要求。(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二、培养对象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选拔录取,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一般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律从业经历的工作人员以及部分优秀的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三、培养工作的基本原则非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贯彻专题性教学、自主性选课、互动性研讨、职业性素质教育的原则。(一)专题性教学。强调教师根据课程体系选择相关专题进行深化主题的教学,而不仅仅按课程体系或者教材体系授课。(三)自主性选课。在职攻读的研究生有一
4、定的自主选6修课程的机会,适当增加选修课的比例。为了保证这个原则,我院自主设置并提供一定数量的选修课程。(四)互动性研讨。在教学方式上,师生须共同参与研讨。课程中应当有一定的比例是研讨式的。教师须在备课阶段设计出教学大纲,确定课堂研讨的内容和形式。(五)职业性素质教育。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应当将职业伦理与技能融入各门课程之中,可通过课程教学、实践、专题讲座与研究等环节予以体现。四、培养方式和学习年限(一)采用非全日制的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为三年,最长为五年。(二)加强专
5、题性教学建设,结合司法实践疑难事案,采取师生互动式讨论教学为主,重视从实践中提炼理论,着重法律原理的思维训练。(三)采用学分制,非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62(不含学位论文)学分,必修课不超过38学分。(四)设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每位学生至少都有一位学习导师。导师组由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正副教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为主,并聘请法律实务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导师参加。(五)加强与法律实际部门的联系和交流。(六)必修课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其中考试课不得低于总科
6、目的80%。考核办法可以灵活多样,重在考察研究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减少对机械性记忆的考核。五、课程设置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课程安排应侧重于专题性的深化,体现高层次、实践性的特点,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一)公共基础课(4学分)1.法律外语(2学分)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2学分)(二)专业基础课(21学分)1.法理学(3学分)2.宪法学(2学分)63.民法学(4学分)4.刑法学(4学分)5.中国法制史专题(2学分)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3学分)7.国际法(3学
7、分)(三)实践教学(13学分)1.民事诉讼法理论与案例研究(2学分)2.刑事诉讼法理论与案例研究(2学分)3、经济法理论与案例研究(3学分)4、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方法(3学分)7.实务实习(3学分)(四)专业选修课(24学分)1.合同法理论与案例研究(2学分)2.公司法理论与案例研究(2学分)3.商法学理论与案例研究(2学分)4.房地产法理论与案例研究(2学分)5.环境与资源法理论与案例研究(2学分)6.竞争法理论与案例研究(2学分)7.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理论与案例研究(2学分)8.证券法理论与案例研究(2学分)9.
8、国际商法理论与案例研究(2学分)10.知识产权法理论与案例研究(2学分)11.保险法理论与案例研究(2学分)12.国际经济法理论与案例研究(2学分)六、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事务,重在反映培养对象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导师组应根据各培养对象的选题方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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