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与立功浅析11

自首与立功浅析11

ID:20813833

大小:38.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0-16

自首与立功浅析11_第1页
自首与立功浅析11_第2页
自首与立功浅析11_第3页
自首与立功浅析11_第4页
自首与立功浅析11_第5页
资源描述:

《自首与立功浅析1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12页共12页自首与立功浅析内容提要:本文对刑罚裁量中的自首与立功,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把自首成立的条件一一展现出来,对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的区别,自首与坦白的界限分别进行了阐述。列举出立功的种类及表现形式,把立功与罪犯服刑中立功的区别进行了比较。对于正确理解自首与立功的界限及司法中的准确量刑,均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自首特别自首坦白立功罪犯服刑中立功自首与刑事诉讼法活动中的立功,均是我国新刑法规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正确把握自首与坦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立功(即本文所简称的立功)与罪犯在服刑中的立功的界限,对于正确理解立法精神及司

2、法中的准确量刑,均有着重大意义。一、自首15×20=300第12页共12页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贯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建国后的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典中正式确立了关于自首的制度,该法第63条具体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条文的设立,标志着我国自首制度的正式建立。此后几经修改,直至今天的自首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及时查清犯罪事实、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发挥了重要作用。(一)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根据

3、我国新刑法第67条和第68条的规定,自首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入世公署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的两个特征:其一,司法机关掌握犯罪人的罪行是由于犯罪人主动如实的交代,第二,犯罪人的人身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15×20=300第12页共12页自首成立的条件是: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真诚悔罪,自动地向机关(主要是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负责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国家刑事裁判的行为。

4、由于司法解释强调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前,从案外自动投案的形式,从而把人们对“自动投案”的理解,引向了外在的形式而忽视了本质,使得在押人犯的自首,变成了没有“自动投案”的准自首。其实,自动投案的实质,并不在于其人身从案外到案内的过程,而在于当事人自己主动交代罪行的行为,使其自己从一个尚未被发现有罪、尚未归案的人,变成了一个其所犯案件的罪人。相对于未发之罪而言,在押人员主动交代的结果是第二次归案。根据投案时间的早晚和主动性程度,投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犯罪事实、犯罪人均未被发觉,而投案的;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是犯罪人未被发觉,而投案的;犯罪事实

5、、犯罪均未被发觉、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为找其询问时投案的;④仅因形迹可疑,司法机关找其询问、了解有关情况时而投案的;⑤犯罪分子作案后畏罪潜逃,在被追捕、通缉的情况下,自行投案的;⑥经查证属实的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的;⑦在亲友或父母陪同下,送亲友或子女归案的。15×20=300第12页共12页根据自动投案的实质,我们应当明确,不管当事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只要是在司法机关没有掌握其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主动供述其罪行的,就属于“自动投案”。即使是在押罪犯,因其主动供述自己尚未被发现的罪行而成为新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其主动供述自己罪行的

6、行为,也是“自动投案”。上述七种情形,从广义上讲,都是投案,但由于投案的时间早晚不同、悔罪的程度不同,因而,对不同情形的投案应作不同的从宽处罚。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我国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法院对该条款的司法解释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由于犯罪的复杂多样性:有犯一罪的、有犯数罪;有的属于主犯,有的属于从犯等,因此

7、,对不同的犯罪情况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有不同的要求:①单独犯一罪的,只要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即可;②单独犯数罪的,如实交代一罪的,对其一罪的以自首从宽处罚,如实交代重罪而未交代轻罪的,也可对全案从宽处罚;首要分子应交代出集团犯罪、聚众犯罪的整个犯罪事实,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交代出自己的犯罪事实和他人的犯罪事实;④15×20=300第12页共12页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应交代出自己参加或参与犯罪的主要事实及主犯犯罪的事实。如果犯罪分子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就其犯罪事实避重就轻、编造事实、推卸责任、嫁祸于人(如把报复杀人编

8、造成防卫过当,把自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要作用编造成起次要作用等),则不属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不得以自首论。如果犯罪分子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