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的正义思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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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墨子的正义思想(二)墨子的正义思想(二)墨子的正义思想(二)墨子的正义思想(二)墨子的正义思想(二)    墨子认为,“一人一义”之时,也即“没有刑政之时”。一人一义,致使天下乱;而之所以出现一人一义这种情况,却是由于“无政长”。“夫明乎天下之所以乱者,生于无政长”。没有政长,也就没有权威的存在,社会呈现一盘散沙之状。权威的的作用,就在壹同天下之义。而能够作为众人权威的人,在墨子看来,只能是贤者。贤者则天之意,法天而立刑政。只有依靠刑政和贤者,才能壹众人之义,而达到正义。  墨子认为,正义,关键在“壹”而不在“宜”。若讲“宜”

2、,一人一义,可谓宜于一人,但不宜于他人;而对每个人都“宜”的准则,除了“壹”、“同”,是不存在的。对每个人都讲“宜”,未免会陷进相对主义的泥潭,天下之乱,正在于此。即使不是对每人都有一“宜”,那么,也只有将人划分为等级,对每一个等级都各有其宜,这又陷入了等级正义的陷阱,正是墨家所极力反对的儒家的主张。而在墨子看来,“天小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长幼贵贱,皆天之臣也”,国无大小,都是天之一邑,是平等的;人无长幼贵贱,均为天之臣,他们也都是平等的;为什么要将他们分成不同的等级、赋予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呢?所以,墨子是极力反对将“义”

3、释为”宜”的,因为正是这种有等级、有差别的“宜”造成了“别”,造成了分,使社会陷入混乱。当然,这里的“别”是对人区别对待的“别”,不是“亏人自利的”别“。”壹“与”宜“是不同的,”壹“是无差别的,对一切人都是以同一个标准要求的;而”宜“则是有差别、有等级的,对不同的人、不同的事用不同的标准去要求,内在地蕴涵着不平等。这是墨子的正义观与孔子的正义观的根本差别之一。如果说,义的形式原则在儒家是”宜“,在墨家那里就是”壹“。  “壹”就是“同一”、统一,确定一个唯一的、真正的义作为标准,来统一那众多的“义”。这要采用政治的、经济的

4、手段来达到,仅靠修身是不够的。  要一同天下之义,首先要知道真正的义是什么,源于何处。对于真正的义,前面已经讲过,即“兼相爱交互利”。在墨子看来,真正的义源自何处呢?答案是:它来自天,来自天意。  正义,首先是为政之义。治天下,要有法所变,否则不若百工。治天下,“奚以为治法?”。法其父母、法其学、法其君皆为不可,因为父母、学、君三者均仁者寡,法此三者,是法不仁,“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只有天,可为治法。因为“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从墨子的理论上讲,人之所以一人一义,各是其义而非人之义,是由于人各有其私;

5、要消除一人一义之乱,就必须确立一个无私的偶像作为标准,方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父母、学、君,三者均为人,都各有其私,若以其中一者为治法,则是以私去私,若以火救火,其谬大矣。人之中,是没有可以为治法的;只有天是无私的,对人是博爱厚施的,因而,只有天才能作为“义”的形而上之根据,作为真正的义的载体。天与人,在墨子那里,是严格分立的。天法是最高的法,人法禀承天法,只有体现天法的人法才是治国之法。自然法与人为法之分,也初露端倪。  但天法要实现于人间,是需要中介的。这个中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体察天意;二、顺从天志;三、知人之情,

6、察人之路。具备这三个条件的,只有贤者。天高高在上,以降祥与不祥来表明自己对人行为的态度。贤者知天之意,为民立政,确立一条用人的根本原则:“列德尚贤”,“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它利用人情之欲富贵、欲亲近君长的心理,督人为善,励人走上正途。尚贤,是为政的首义。但尚贤不是为政的目的,而是为政的手段,以尚贤为手段而行一同天下之义的目的。  壹同天下之义,就是在形式上使众多的义得到统一,从无序走向有序,从而使众人同心求义,同心则同德。这并没有改变义的内容:利。一人一义,义的内容是利,但由于各逐其利,光冲突而缺少合作,

7、终乱天下,使人人都不能很好地得利。壹同天下之义,是求同去异,保留各人之义的内容,而改变义的指向,从而使各个人的义的关系发生了质的改变,从单独考虑自己的利的独羸原则,变成同时考虑众多人的利的双羸、多羸原则,合作的观念在其中牢固地建立起来。这正是发展经济、尽最大可能满足各个人的正常需要的最佳途径,为任何想求得生产力发展所应当考虑的。  壹同天下之义,最终目的在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只有达到这个目的,才算实现真正的义。为此,墨子在经济上提出了节用、节葬、非乐等具体措施,其总的要求是:“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利与不利人,是一

8、切经济行为的根本标准。这种思想,是很有启发性的,它有助于消除某些不必要的争论。既然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有利于人民的就做,不利于人民的就不当作。为官者心中应当时时记住这一准则。对于征收费用和支出费用,墨子的观点是,“诸加费不加于民利者,圣王强弗为”,颇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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