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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费希特、黑格尔及卢曼的法律悖论观比较 虽然从德国古典哲学中的主体(subject)到德国二十世纪后期杰出社会学家卢曼(NiklasLuh-mann)的系统(system)已经发生了问题框架的转换,但是对于悖论问题的思考仍然成为贯穿从康德到卢曼的一条红线。哈贝马斯敏锐地发现了卢曼理论与德国古典哲学之间千丝万缕的关联。 不过,哈贝马斯一方面夸大了卢曼社会系统理论与德国古典主体哲学之间的一致性,认为卢曼的系统不过是康德、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等人主体的泛化;另一方面,哈贝马斯又忽略了卢曼的社会理论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真正联系:卢曼和古典哲学家
2、处理的是同一个问题域,即悖论问题。 充分展示卢曼的法律自创生理论(thetheoryoflegalautopoiesis)与悖论理论(thetheoryofparadox)之间张力的一个绝佳路径,就是把卢曼的思考与德国古典哲学关联起来。卢曼很少直接讨论自己的悖论思想与德国古典哲学之间的关系,而更多把悖论理论的思想渊源指向现代神经生物学、系统论以及胡塞尔的现象学。但是,当我们仔细梳理从康德以来的德国哲学后还是可以发现,德国古典哲学家们试图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正是悖论(矛盾)问题,并且其成了卢曼法律悖论思想的一个隐秘源头。 本文首先借助
3、费希特对自我与非我的论述以及黑格尔对费希特这个思想的评价,厘清德国古典哲学对悖论问题的连续思考;在此基础上,把费希特和黑格尔的思想与卢曼的悖论理论进行对比,这有助于发掘出卢曼法律自创生理论对当代思想史的真正贡献。 一、卢曼的法律悖论问题 卢曼曾经对法律悖论的隐藏和展开过程进行了详细的分解。卢曼认为,一旦把法律的合法/非法符码运用于法律自身时,就会导致法律自身卷入悖论和套套逻辑,但同时也会引起悖论和套套逻辑的展开,即去悖论和去套套逻辑。卢曼把悖论和套套逻辑展开的过程分解为下列步骤: 1.法律就是法律,而不是其他东西,这形成了一个套
4、套逻辑:合法的是合法的(legalislegal);2.通过引入一个否定,合法是非法(legalisillegal),套套逻辑变成了悖论。在社会系统中,这意味着合法与非法存在着不可切断的联系:如果当事人双方同属一个法律管辖时,对于一方当事人是合法的,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就是非法的;3.通过一个进一步的否定,这个形式变成了矛盾的形式:合法不是不合法(legalisnotillegal);4.无论对于处于对(right)还是错(mes)所表达的条件,合法就是合法,合法不是非法。 在这个纲要化(programming)的水平上,即自我结构化(
5、self-structuring)的水平上,系统能够面对时间性变异(temporalvariation),并由此独立于冲突的偶然事件。 如果把卢曼关于法律系统去悖论和去套套逻辑的展开过程与德国古典哲学中关于主体的自我展开过程联系起来,那我们会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令人惊讶的结构性对应。卢曼把法律悖论和套套逻辑的展开过程看成是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法律就是法律(合法的就是合法的)法律不是法律(合法的是非法的)法律不是非法律(合法的不是非合法的)。表面上,卢曼经历了黑格尔式的事物发展运动的三阶段辩证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三阶段,如果按照
6、黑格尔的辩证法模式,应该是法律仍然是法律(法律在更高阶段上回归了自己),而卢曼此时却说法律不是非法律。这个差异表明,卢曼对悖论和套套逻辑的展开过程并没有通过正反合的否定之否定而达到对法律自我同一性的肯定,卢曼所要强调的是不断否定。在卢曼那里,悖论的展开过程已经取消了黑格尔的合题。卢曼在回应德国古典哲学中的问题性时,摆脱了古典哲学家们对世界统一性的迷恋。至今,还有很多法学家仍然沉迷于世界统一性的幻想而把法律看成是改造社会的工具,但卢曼却坦然地承认了现代法律的自治性和偶在性。世界统一性隐含的意思是法律系统可以与社会其他子系统直接发生奠基于
7、因果关系之上的相互作用。卢曼指出了这种直接相互作用的虚幻性或不可能性。在卢曼看来,法律从社会中疏离(alienation)出来,只不过是为了法律自身的存在,而且面对未来时间的法律是不确定的。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成就,而这一成就的逻辑基础就在于其对德国古典哲学中的悖论观的继承和超越。 二、卢曼与费希特悖论观的比较 当我们把卢曼对法律悖论的思考与德国古典哲学家们关于知识论的思考进行并置比较时,卢曼的理论贡献就会从德国传统思想资源的背景中获得更为清晰的凸显,我们可以看到,卢曼在发掘德国传统思想资源的同时又超越了那些思想资源所划定的界限。下
8、面,我们首先需要进入费希特和卢曼悖论观的比较分析。 当黑格尔说费希特宣称哲学的任务是研究关于知识的学说时,他指出了费希特与康德的关系,费希特仍然是在接续康德的思路回答知识如何可能这个问题。费希特在其代表作《全部知识学的